石家莊市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規定

石家莊市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規定是2007年12月5日發布的規定,發文單位是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07-12-5
  • 執行日期:2008-1-1
  • 發文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 號:石政辦發〔2007〕10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詳細內容

石家莊市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用車安全管理,遵循地方負責,屬地管理,疏堵結合,防治並重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從落實“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做到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分工明確,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構建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必須是當地專業道路客運企業具有營運許可有效證件的客車,或者是中國小校幼稚園自備客車、社會力量購置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客車。不得租用外地機動車、個人機動車和拖拉機,不得使用三輪車、低速貨車、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
第五條 校車使用單位必須將中國小幼兒接送方案、擬用車輛的技術狀況、參保情況、駕駛人員資質、協定(車輛租賃協定、聘用駕駛員協定)及安全責任書籤訂等材料提交公安、交通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核同意、備案後,取得公安部門統一配發“學生接送車”標誌牌。專用校車噴塗規定外觀標識後,方可用於接送學生。
第六條 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關於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號)的要求:(一)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幼稚園、國小、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教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按乘坐對象分為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二)幼兒校車車座間距不小於420毫米時,按每280毫米核定一人,小學生校車車座間距不小於500毫米時,按350毫米核定一人;校車靠近通道的兒童座位還應在通道一側設定平行於椅墊面的座椅扶手,專用校車的每一個兒童座位均應裝置安全帶,並且無論是專用還是非專用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都不允許核定站立人數。(三)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於50%,且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之色紙或隔熱紙,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的側窗下邊緣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不小於250毫米,否則應加防護裝置。(四)專用校車應噴塗有符合規定的外觀標識,非專用校車運送學生時在前風檔玻璃右下角和後風檔玻璃適當位置各放置一塊可以從車外清楚識別的標牌。(五)校車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與學校、幼稚園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稚園要與校車駕駛員和校車跟車管理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學校、幼稚園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第八條 校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同時要具備以下條件:(一)身體健康並持有相應準駕車型證3年以上。(二)3年內無致人傷亡交通責任事故。(三)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分滿12分記錄。
第九條 校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
第十條 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需要給予處罰的,由駕駛人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行處罰。
第十一條 校車每年檢驗兩次(除例行檢驗外,再增加一次)。
第十二條 校車運載學生行駛前,學校、幼稚園必須指派專人查驗校車安全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止校車運載學生,不得放行:(一)運載學生數量超過核載人數的;(二)駕駛人與《校車通行證》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三)飲酒後駕駛的;(四)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加強校車的管理,落實校車和校車駕駛人戶籍化管理措施,詳細掌握轄區內校車、駕駛人以及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並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戶籍化管理系統。(二)負責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駕駛人的監督管理。(三)嚴格對校車的安全檢測,確保所有校車車況良好。(四)定期對校車駕駛人員開展安全行車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發放有關安全行車的宣傳資料,並建立相應的督促機制,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的各項規定。(五)充分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切實做好對車主和司乘人員的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校車負責人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六)加強路檢路查,堅決查處“三無黑校車”(無牌、無證、無保險),嚴禁使用外地機動車、個人機動車、拖拉機、三輪車、低速貨車、拼裝車、報廢車等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嚴厲打擊超載、超速、酒後開車等違法行為。(七)負責核發校車標牌,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噴塗專用校車外觀標識。
第十四條 交通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專業道路客運企業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二)對專業客運企業學生接送車輛定期開展綜合性能技術檢測,保證車況良好。(三)協助公安部門加強路查路檢工作,對違規接送現象及時糾正;對超範圍營運、超載、“黑車”等現象及時查處,堅決打擊。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履行下列職責:(一)加強校車管理,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二)及時掌握校車駕駛人、接送方案、租賃協定等有關信息,要登記造冊,建立台帳,逐步建立學生上下學乘坐車輛動態監管機制。(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建立檢查檔案。凡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立即整改,否則禁止運行。(四)會同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結合實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和貫徹落實《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全體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師生逐步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五)落實農村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責任制,建立幼兒和低年級學生校車教師跟車值班制度,保障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安全。(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教育和資格審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駕駛人。(七)加強對學生的日常管理,了解學生私自搭乘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情況並及時制止,同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共同打擊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督促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構建“政府主導,市場運營,管理規範”的校車運營管理機制。(二)結合當地情況,積極研究出台扶持農村學生交通服務的政策和辦法,總結和推廣各地在校車管理方面好的做法與成功經驗,切實為廣大農村學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學公共運輸工具,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教育、工商等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形成合力,加大對“黑校車”的整治力度。
第十八條 此文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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