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運城市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省、市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結合我市學校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指導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盡力減少各種安全責任事故,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積極創建平安校園、文明校園、和諧校園,辦人民放心的教育、滿意的教育。
三、目的意義:通過本規定的制定和實施,切實把安全工作放在確保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首位,進一步完善工作體系,明確工作職責,清楚工作要求,加強監管力度,促進學校安全工作實現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科學化管理,保障學校和全體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創造安全穩定的校園環境。
四、工作方針:強化教育,預防為主,各負其責,協作配合,依法管理,常抓不懈,警鐘長鳴,確保全全。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體系
一、學校安全總體要求
學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無縫隙管理體系,形成分層抓、全員抓、長期抓的長效管理機制,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無空白、無漏洞、無死角,確保學校不發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學校安全工作體系
(一)安全工作管理體系
1、各級各類學校要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校長擔任組長,分管學校安全工作的副職擔任常務副組長,其它校級領導擔任副組長。各大中專院校的各系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負責抓好各系的安全工作。
2、各學校要以一個處(科)室為依託,成立學校安全領導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抓好全校安全工作。該處(室)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常務副組長負責管理。
3、各中國小的年級組、各科室都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抓好本組、本科室所承擔的安全工作職責。
4、各班主任要負責抓好本班級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5、學校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分層管理,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的安全管理體系,認真做到領導、措施、責任、資金、人員“五落實”。
(二)安全工作責任體系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每個成員都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人。校長是組長,對學校安全工作負全責,是第一責任人;協助校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常務副組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具體責任人;其它副組長,對學校安全工作負分管責任,在所管理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學校與校內各處(科)室之間要層層簽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建立目標責任網路體系。切實使安全責任落實到學校各管理層,落實到各處室、各班級,落實到具體的人頭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長親自抓,分管安全的領導帶頭抓,其它校級領導盡力抓,主管安全工作的處(科)室具體抓,學校教職員工全員抓落實的安全目標責任網路體系。
(三)安全工作監管體系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必須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科學化的監督管理網路和切實有效的制度,形成條塊結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交叉、立體覆蓋的管理體系;重點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隱患排查與處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教育工作體系
安全教育是學校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學校要將校內的黨團、少先隊、工會等組織以及班主任和代課老師等組成基本教育隊伍,制定安全教育計畫,明確教育內容和目標,確定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安全教育工作形成有效的教育體系,做到安全教育制度化、經常化、具體化。
(五)安全工作應急救援體系
制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成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救援救護小組、善後處理小組、事故調查小組等組織機構;做到一旦發生事故和險情,有統一指揮的組織領導機構,有足夠排險的救援人員、物質和資金,能及時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故;定期開展包括消防演練、防震演練等在內的應急救援演練;結合學校特點制定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和險情的應急預案和救援方案。學校應根據實際制定防火應急預案,防震救災應急預案、防洪應急預案,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反恐怖應急預案等。
第三章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證學校安全穩定的基礎性工作,是依法加強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級各類學校都要聯繫本校的實際,認真制定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並切實抓好落實。
一、校舍安全制度
1、校舍安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學校不得建在尾礦庫區、山洪口、山崖下等危險地帶。凡建在危險地帶的學校要上報當地政府,立即採取搬遷措施。
2、學校的所有用房要定期進行檢查和鑑定,重點加強對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監控,發現D級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並報當地政府,迅速給予拆除和安排新建,對於拆除前的危房,要採取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堅決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發生。
3、學校一般性危房,要採取加固措施,給予加固後方可使用。
4、學校要健全學校房屋的檔案,建立房屋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舍建築圖紙資料,給供水、電、氣設計圖紙和施工圖紙資料的管理。
5、學校基本建設項目從設計立項到竣工驗收,都要嚴格依法管理,做到“五個必須”:必須依照學校自身的特點進行規範設計,必須依法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報批程式進行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築質量規定進行施工監督,必須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建築施工規程進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竣工驗收。
二、門衛管理制度
學校門衛制度是對一切進出學校的人員和物質進行有效監控和嚴格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門衛值班制度,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度,會客制度,車輛準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驗制度等多項管理制度組成,學校一定要結合各自的實際,認真制定和完善,確保師生進出校門通道安全、暢通,確保一切不法分子不能隨意進出校園。
三、值班制度
1、學校值班制度是對校園內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情況的有效監控,起到及時聯絡各方面人員並在第一時間作出快速反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2、值班包括日常值班、節假日值班、雙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學校上課期間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級要求進行的其它值班。
3、學校要嚴格執行行政領導帶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在崗值班。值班人員和帶班行政領導必須保證全天候通訊暢通。
4、值班人員應做好當天值班情況記錄,協助學校處理突發事件。
四、安全檢查防範制度
1、安全檢查防範制度是加強對校園內所有部位、設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加強安全防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要認真執行晉政辦發[2006]99號檔案精神,建立學校安全管理日誌制度,實行定點、定員、定崗,確保每日開展認真、仔細的安全檢查,做到無盲點、無漏洞、無空白、無死角;檢查情況要認真填寫在《山西省中國小安全管理日誌》上,發現安全隱患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領導或校長,並果斷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詳細記錄在案。
3、學校每月要組織一次系統性安全檢查,以檢驗安全日誌執行的效果,做到無縫隙管理。
4、學校要定期組織參與檢查人員的安全業務培訓,以提高檢查效果。
5、學校要認真落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做到排查到位、上報及時、整改徹底。
五、報告制度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員工向學校或學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教職員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領導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學校安全領導組必須在每月5日前,書面向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領導組匯報上月學校安全工作情況。
4、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並提出防護措施。
5、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事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並妥善處理。
6、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電話報告,並在二小時以內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安委辦。
7、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範圍、影響程度、已採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採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六、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l、整改制度是學校教職員工根據學校要求或學校根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對重大安全隱患應設立警戒線,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確定整改時間。
3、學校教職員工要根據學校或區域安全責任人的要求,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要求學校或區域安全責任人驗收,並由驗收人簽字認可。
4、學校根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工作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書面上報整改結果。
七、用電安全制度
1、用電制度是學校校內所有涉及到用電標準、安全及電器的使用、保管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用電線路的安裝和電器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要設立用電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學校的一切用電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維護和管理,確保用電設施安全可靠。
3、嚴禁在學校範圍內使用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大功率電器,如電爐、電熱取暖器等。
4、學校要建立電工檔案,持有電力入網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才能從事強電操作。學校的任何用電設備在安裝、使用和撤除過程中都要指定專業人員負責操作,並經學校安全領導組辦公室批准。
5、堅持“人走電斷”的原則,合理、正確使用一切電器設施設備。
八、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對學校微機室、語音室、圖書室、閱覽室、實驗室、美術室、室內藝體場所等功能室在使用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而分別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功能室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記制度,對功能室內的一切設施設備進行詳細入庫、檢查、使用情況記錄。
3、各功能室負責人應對師生開展有關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每月定時對功能室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協助相關人員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4、學校教師、學生必須在管理員或專業教師的指導下使用功能室內的一切設施設備,未經許可或指導,嚴禁擅自動用。
九、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學校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相結合為原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全體師生都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學會使用消防設備、器材,人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維護消防安全、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3、指定專人負責校內消防安全,建立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應重點開展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4、學校要明確規定宿舍、餐廳、會議廳等人員集中場所的消防安全通道,完善安全通道有關照明、應急照明和標識等設施,組建消防引導指揮隊伍,培訓引導人員掌握組織疏散知識,開展防火演練,做到有備無患。
5、學校要按規定及時更換過期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十、衛生防疫制度
1、衛生防疫制度是學校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整治,衛生防疫知識教育,嚴把食品衛生關,預防師生食物中毒事件,加強疫情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2、所有學校的食堂、小賣部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的《健康合格證》,並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確保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兩證不全的學校食堂、小賣部一律停業整頓。
3、建立健全學校食堂、餐廳、小賣部衛生責任制度、採購管理制度,食品儲藏管理制度、試嘗制度和菜品留樣制度。
4、嚴把食品採購、運輸、驗收入庫三個環節,堅持食品原料查驗產品合格證制度。
5、學校應把衛生防疫知識教育納入學校教育計畫,切實開展對師生的衛生防疫知識教育。
6、學校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開展流行性傳染病的防控工作。要定期組織師生參加體檢;校區發現疫情時,要及時、果斷處置,控制疫情發展,並立即上報,同時對校園環境作全面、徹底消毒處理。要建立長效預防控制流行性傳染病機制。
7、學校要加強對學生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包括個人衛生、飲食衛生、環境衛生、生理衛生、運動衛生,教育學生從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十一、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制度
1、凡用於接送學生的車輛,學校或業主必須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准備案,統一報市教育局和公安局交警支隊核准,給予頒發“接送學生專用車”標識牌後,方可用於接送學生。“接送學生專用車”標識牌一律加蓋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章後,方可生效。
2、接送學生車輛必須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上線檢驗合格,並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做到“一車一檔”。所有接送學生車輛,要按照規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年檢,並要接受公安交警部門的臨時檢查和檢驗。對安全狀況不達要求、不具備接送學生條件的車輛要堅決停運或取締。禁止農用車、拼裝車、報廢車作為學生接送車。
3、凡駕駛學生接送車輛的駕駛人,必須具有三年以上駕齡,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嚴禁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累計分滿12分或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並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從事接送學生駕駛活動。學生接送車駕駛人在駕駛學生接送車輛時,必須持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核發的接送學生專用車準駕證。準駕證標有駕駛人照片、註明駕駛人姓名、準駕車型及違法記錄。凡駕駛人連續三次被公安交警查處有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的,取消其駕駛學生接送車資格。學生接送車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自覺接受公安交警部門有關法規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訓及管理。
4、接送學生車輛的業主,必須按規定為接送車輛購買第三責任保險和乘坐保險,凡沒有購買保險或只購買單項保險的車輛,堅決不能從事接送學生活動。
5、學校和接送學生車輛的業主,要制定詳細的安全接送制度,對接送車牌號、運載人數、駕駛人、保險及接送學生時間、路線、趟次等情況,學校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帳,切實做好接送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組織管理,做到時時有人管,定點有人接。
6、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學生接送車實行目標責任制,學校、家長、接送學生車業主、駕駛員之間,都要簽訂“四方連帶”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做到權責明確,風險共擔,搞好協作配合,確保廣大學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
7、各中國小校(幼稚園)和家長,要切實加強對學生、幼兒的安全教育,各學校要制定交通安全教育計畫和實施方案,要與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聯合,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學生自覺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車、拖拉機、農用車等非客運車輛,不乘坐無牌車輛及報廢、拼裝車輛;不乘坐超員車輛;不乘坐無接送學生專用車標識牌的車輛。學校要確定專人對本校學生、幼兒接送情況進行監管,發現違法接送學生情況必須及時制止,並向當地交警部門報告。
8、要加強對學生接送車輛的公開監督。各縣(市、區)教育局和公安局(分局)交警隊,要聯合向教育、公安、關工委等有關人士頒發接送學生車輛監督證。對有“接送學生專用車”標識牌的車輛,主要監督其車輛駕駛人是否與準駕車型一致、超員等交通違法情況。對沒有“接送學生專用車”標識牌的車輛有權制止其營運,並向交警部門舉報,由交警部門給予查處。
9、凡學校、幼稚園組織學生、幼兒春(秋)游、夏(冬)令營或其它外出集體活動,必須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其用車必須是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合格的專業客運車輛,禁止使用報廢車、拼裝車、“病車”、“黑車”等。
1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公安交警部門要真正負起責任,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從嚴查處一切違規接送中小學生和幼稚園的車輛和行為。要堅持“誰組織用車誰負責、誰使用車輛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規定的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對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並要實行責任倒查制。
十二、防汛制度
1、學校防汛制度是確保防汛期汛情、險情、災情及時、準確、暢通傳遞,做好救災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安全管理制度。
2、汛期必須堅持防汛晝夜值班制度。
3、防汛值班必須由學校在編在崗教師擔任。
4、防汛檢查是預防和消除隱患的重要工作,防汛工作應堅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點監控,救災及時。
十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是對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氣體、液體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危險物品主要包括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以及其它危險物品。
3、危險物品的採購、存放、保管實行雙人負責制,一般要求分類保存在專門設定的地下室的鐵櫃裡,並加雙鎖,兩人互相制約管理。同時應建立嚴格的保管、檢查、檢測、領取、使用、庫存、銷毀登記制度。
十四、集會和大型活動制度
1、集會和大型活動制度是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舉行全校性的集會以及組織師生參加校內外大型活動時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舉行全校性的集會應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有序和有組織地集會,嚴禁一味地強調集會速度,避免學生在集會過程中發生擠壓和衝撞。
3、大型活動要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並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和實行備案、申報制度。學校舉行的各種校內常規性教育教學活動所需要的大型活動(如運動會)實行備案制度,活動報告連同安全預案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組織的各種師生校外大型集體活動(如春遊、參觀、野炊等)實行申報制度,活動請示連同安全預案提前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4、經批准舉行的各種校外活動需乘坐的交通工具應具有營運資質,必須同具有資質的營運單位簽定運輸契約和安全責任書。
5、大型集會活動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設備、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人身安全。
6、校外大型集體活動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單位簽定食品衛生安全責任書。
7、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商業性活動。
十五、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結合實際對學生宿舍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制度。
2、學校應對學生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的安全,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3、學校應對學生課堂教學安全(特別是實驗課)制定規範的管理制度。
4、學校應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5、學校應對學生就餐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
十六、安全宣傳教育制度
1、學校安全宣傳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增強師生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安全防範技能和自救自護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2、安全教育制度是學校充分利用宣傳陣地和教育優勢,對師生進行各種安全常識和安全法規的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制度,要對安全教育的內容、方式、時間保證等方面明確做出規定。
3、大力宣傳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宣傳我國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努力把學校安全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4、學校安全宣傳教育要堅持集中宣傳和平日宣講相結合,做到全員抓安全,時時講安全、處處保全全、人人懂安全。
5、大力加強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對師生的安全宣傳教育應包括交通、消防、用電、校內外活動、防雷電、防侵害、防疫、食品衛生、心理健康等各方面的內容,並列入學校的教學計畫之中。
十七、經費保障制度
1、經費保障制度是學校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質保障,確保全全工作各項措施貫徹落實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每學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專項經費,用於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安全隱患整治、安全知識宣傳、事故應急救援、先進個人的獎勵等。
3、學校應盡力保證安全工作專項經費逐年增加和投入。
第四章 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一、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實踐活動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二、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2、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3、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備。
三、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畫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交警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四、國小、幼稚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五、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六、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七、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八、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九、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十、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 教育行政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一、領導機構
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教育局局長擔任組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其它局領導成員擔任副組長,相關科室的科長為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管理科室的科長擔任,副主任由辦公室主任或一名副主任擔任。
二、管理原則
根據國家關於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我市學校的安全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對所轄學校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考評。各大中專院校和市直中國小、幼稚園、民辦學校以校為主管理,市教育局主要對以上學校的安全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和考核考評。
三、工作職責
(一)領導組的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轄區內學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辦法、制度、規定,按照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學校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督查和考核考評。杜絕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對發生的安全事故,組織應急處置和善後處理。
領導組實行組長(局長)負總責,常務副組長協助組長負責綜合、協調工作,其它副組長協助組長,依據業務工作的分工,負責抓好分管科室承擔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領導組辦公室職責
執行領導組關於安全工作的決策,收集全市學校安全工作情況,制定安全措施,督促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安排、組織各種安全檢查和活動,上報下傳各種安全工作指令和情況,抓好安全工作的考核考評和獎懲工作。
第六章 安全工作責任書的簽訂
一、市教育局要與各縣(市、區)教育局、各大中專院校、各市直學校分別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分別與所屬聯校、學校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二、各學校要結合實際詳細劃分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點(區域),根據本細則詳細擬訂各責任點(區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內容和職責。
三、學校要按照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嚴肅認真地與各責任人分別簽定安全責任書。
四、安全責任書應詳細具體地明確責任人的責任點(區域)、安全工作內容、職責、要求、獎懲等內容。
五、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點(區域)責任人工作發生變化時,學校要根據工作需要重新確定新的安全工作責任點(區域)的責任人,並簽定責任書。
第七章 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一、學校發生死亡人數不超過三人的一般性事故,學校在採取措施,進行施救的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內將事故情況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並在兩小時之內書面上報事故發生情況,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情況上報和採取有效處置措施。
二、學校一旦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和處置預案。
三、事故處置及救災重點任務是最大限度搶救傷員、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保護學校重點設施安全,如供電、供氣、供水設施;積極搶救學校財產,儘量減少損失;做好學校穩定工作。
四、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根據事故性質立即向110、120、119等相關部門報告,以最快速度採取措施,在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努力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基礎上,保護事故現場,維護治安秩序,提供車輛和救援物資,安撫傷亡人員家屬,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五、學校在開展應急救援的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事故情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救援和處置預案,指導學校進行處置。
六、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調查事故原因,鑑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
七、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安全工作責任追究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的一把手是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
二、學校各安全管理責任點(區域)堅持有崗就有職,有職就有責,崗職對應,一崗雙責、職責對等原則。
三、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學校安全管理處(科)室、各安全管理責任點(區域)責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識、全局意識、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嚴查嚴防,防微杜漸,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儘可能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各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學校年度目標考核,並實行“一票否決”。
五、在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有關失職責任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並在全市教育系統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和責任人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對在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和其他相關責任的當事人給予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第九章 附 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運城市轄區內所有學校執行。
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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