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中心城區綜合治理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中心城區管理工作,加快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和省級文明和諧城市步伐,建設實力運城、活力運城、開放運城、美麗運城而制定的辦法。
運城市中心城區綜合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運城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心城區指百平方公里規劃區域範圍,主要區域是東至學苑路、西至聖惠路,南至紅旗街、北至華源街;重點從東到西依次為學苑路、槐東路、中銀路、人民路、解放路、聖惠路,從南到北依次為紅旗街、河東街、禹都街、工農街、條山街、華源街,共十二條街路。
第三條 東至學苑路、西至聖惠路,南至鹽池北側、北至工農街為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內,突出保護歷史文化建築,新建、改建的建築風格以漢唐文化特色為主要風貌,兼容時代發展特色元素。
第四條 以城市總規為綱,重點以“牌匾不亂掛、牆面不亂塗、攤點不亂擺、站點不亂設、交通不亂行、車輛不亂停、污水不亂流、垃圾不亂倒、土地不亂占、臨建不亂搭”為管理目標,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運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市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副市長和政府秘書長擔任;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局長擔任;委員由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各成員單位公布下一年度的街道綜合治理項目計畫,以便各單位提早做好設計、立項和資金籌備工作。
第二章 城市設施管理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兩書四證六圖一公告”後(非政府劃撥用地,不需要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施工單位方可進場作業;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商品住房銷售。
兩書為:市規劃勘測局發放的《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地下管線建設意見書》。
四證為:市規劃勘測局發放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發放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圖為:建設單位設計的立面效果圖、夜景亮化圖、地下管網圖、廣告牌匾位置圖、周邊關係圖、施工圍欄圖。
一公告為: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工程項目簡介、“兩書四證六圖”、建設工期、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申報程式為:建設單位到市規劃勘測局申報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辦理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到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用地預審意見》(辦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建設單位項目立項後設計出五圖:立面效果圖、夜景亮化圖、地下管網圖、廣告牌匾位置圖、周邊關係圖,報市規劃勘測局初審,同時將施工圍欄圖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初審(初審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初審後,報政府分管市長同意——到市規劃勘測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下管線建設意見書》(辦理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到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期限為三個月)——到市規劃勘測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理“六圖”備案——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期限為三十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在建設場地公告十個工作日後——進場施工作業。
第七條 嚴禁在主要街道兩旁和十字路口從事電氧焊、鋁合金加工、木器加工、摩托修配和洗車。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臨街大型娛樂場所和餐飲店等經營性門店要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市工商局審批資格時要嚴格審查,申請人提供的住所權屬證明載明的用途與實際用途一致,方可發放。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的強電弱電(含交通信號管線)、給水、消防、燃氣、熱力管道必須入地,交通安全設施必須和道路同步建設;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建設單位在道路工程立項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地下設施(含附屬設施)、配套管線建設協調會,市規劃勘測局在協調會上報告地下管線規劃許可位置、深度和施工工序,經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發放《地下管線建設意見書》;具備埋設條件後各類地下管線施工工期為:強電、供熱、供氣管線四十五天內完成、供水管道六十天內完成、弱電管線三十天內完成;地下管線工程完成後,市市政公用管理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各類地下管線按隱蔽工程規範進行驗收,驗收批准後方可進行路面鋪設;道路竣工驗收後所有資料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移交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建檔案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改變建設規劃核准的建築物使用性質;住宅小區的開發和建設嚴禁改變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應配套建設停車場所、瓜果蔬菜銷售點、超市、幼稚園、文化娛樂場所、消防設施、水沖公廁、垃圾中轉房(箱)、果皮箱等公共服務及安全設施。市城市管理檢查大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條 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嚴禁進行道路挖掘,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為道路禁挖期(燃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市政設施搶修除外)。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人行道道路挖掘需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實施;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道路挖掘需先到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進行報批,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會同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審同意後方可實施;因道路挖掘影響通行、中斷交通,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應在施工前三天在新聞媒體及施工路段發布公告,告知市民施工時間及繞行路線;燃氣、供熱、供排水等市政設施搶修,應立即電話告知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和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以便採取交通疏導等措施,搶修後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未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批准,嚴禁在城市道路和橋樑上架設各種管(桿)線、各類箱變、占用道路和橋下空間。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臨街建築物立面(含陽台和窗台)嚴禁搭建封閉陽台或者門窗改建,嚴禁堆放、吊掛、晾曬物品。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橋樑、人行道護欄等城市公益設施由市市政公用管理局每年保潔一次,每兩年刷新養護一次,每三年對橋樑檢測一次,對於特殊需要的,要逐年進行檢測,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三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及附著物(空調外機、閘箱盒、防盜網、卷閘門、各類管線)裝飾要與街道設計風格相統一。市城市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運城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心城區指百平方公里規劃區域範圍,主要區域是東至學苑路、西至聖惠路,南至紅旗街、北至華源街;重點從東到西依次為學苑路、槐東路、中銀路、人民路、解放路、聖惠路,從南到北依次為紅旗街、河東街、禹都街、工農街、條山街、華源街,共十二條街路。
第三條 東至學苑路、西至聖惠路,南至鹽池北側、北至工農街為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內,突出保護歷史文化建築,新建、改建的建築風格以漢唐文化特色為主要風貌,兼容時代發展特色元素。
第四條 以城市總規為綱,重點以“牌匾不亂掛、牆面不亂塗、攤點不亂擺、站點不亂設、交通不亂行、車輛不亂停、污水不亂流、垃圾不亂倒、土地不亂占、臨建不亂搭”為管理目標,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運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市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副市長和政府秘書長擔任;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局長擔任;委員由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各成員單位公布下一年度的街道綜合治理項目計畫,以便各單位提早做好設計、立項和資金籌備工作。
第二章 城市設施管理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兩書四證六圖一公告”後(非政府劃撥用地,不需要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施工單位方可進場作業;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商品住房銷售。
兩書為:市規劃勘測局發放的《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地下管線建設意見書》。
四證為:市規劃勘測局發放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發放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圖為:建設單位設計的立面效果圖、夜景亮化圖、地下管網圖、廣告牌匾位置圖、周邊關係圖、施工圍欄圖。
一公告為: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工程項目簡介、“兩書四證六圖”、建設工期、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申報程式為:建設單位到市規劃勘測局申報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辦理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到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用地預審意見》(辦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建設單位項目立項後設計出五圖:立面效果圖、夜景亮化圖、地下管網圖、廣告牌匾位置圖、周邊關係圖,報市規劃勘測局初審,同時將施工圍欄圖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初審(初審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初審後,報政府分管市長同意——到市規劃勘測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下管線建設意見書》(辦理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到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期限為三個月)——到市規劃勘測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理“六圖”備案——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期限為三十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在建設場地公告十個工作日後——進場施工作業。
第七條 嚴禁在主要街道兩旁和十字路口從事電氧焊、鋁合金加工、木器加工、摩托修配和洗車。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臨街大型娛樂場所和餐飲店等經營性門店要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市工商局審批資格時要嚴格審查,申請人提供的住所權屬證明載明的用途與實際用途一致,方可發放。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的強電弱電(含交通信號管線)、給水、消防、燃氣、熱力管道必須入地,交通安全設施必須和道路同步建設;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建設單位在道路工程立項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地下設施(含附屬設施)、配套管線建設協調會,市規劃勘測局在協調會上報告地下管線規劃許可位置、深度和施工工序,經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發放《地下管線建設意見書》;具備埋設條件後各類地下管線施工工期為:強電、供熱、供氣管線四十五天內完成、供水管道六十天內完成、弱電管線三十天內完成;地下管線工程完成後,市市政公用管理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各類地下管線按隱蔽工程規範進行驗收,驗收批准後方可進行路面鋪設;道路竣工驗收後所有資料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移交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建檔案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改變建設規劃核准的建築物使用性質;住宅小區的開發和建設嚴禁改變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應配套建設停車場所、瓜果蔬菜銷售點、超市、幼稚園、文化娛樂場所、消防設施、水沖公廁、垃圾中轉房(箱)、果皮箱等公共服務及安全設施。市城市管理檢查大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條 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嚴禁進行道路挖掘,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為道路禁挖期(燃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市政設施搶修除外)。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人行道道路挖掘需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實施;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道路挖掘需先到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進行報批,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會同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審同意後方可實施;因道路挖掘影響通行、中斷交通,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應在施工前三天在新聞媒體及施工路段發布公告,告知市民施工時間及繞行路線;燃氣、供熱、供排水等市政設施搶修,應立即電話告知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和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以便採取交通疏導等措施,搶修後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未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批准,嚴禁在城市道路和橋樑上架設各種管(桿)線、各類箱變、占用道路和橋下空間。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臨街建築物立面(含陽台和窗台)嚴禁搭建封閉陽台或者門窗改建,嚴禁堆放、吊掛、晾曬物品。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橋樑、人行道護欄等城市公益設施由市市政公用管理局每年保潔一次,每兩年刷新養護一次,每三年對橋樑檢測一次,對於特殊需要的,要逐年進行檢測,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三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及附著物(空調外機、閘箱盒、防盜網、卷閘門、各類管線)裝飾要與街道設計風格相統一。市城市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面要定期由產權人進行整飾,每年五一、春節前進行清洗,要達到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現象。市城市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
(一)外立面為噴塗類,每三年粉刷一次。
(二)外立面為水刷石類、乾粘石類、花崗岩類或噴砂、噴石類,每兩年重噴或清洗一次,如有脫落立即修復。
(三)外立面為玻璃類、瓷磚類、大理石類、或者鋁塑板類,每年清洗一次,如有脫落立即修復。
(四)外立面卷閘門、空調罩、防盜窗、閘箱盒等附屬設施,每年清洗一次;線網要及時梳理,保持美觀。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城市道路上的交警、城管、公交、報刊、高壓電櫃等棚亭設施的建設,確需建設要拿出設計方案(樣式、色彩、數量、位置)報市規劃勘測局初審,市規劃勘測局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監督實施;高壓電櫃要設定木質安全防護裝置;上述棚亭設施要由產權人進行日常保潔。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臨街建築圍欄設定時間超過半年的,必須使用磚砌實體圍牆,圍牆高度不得低於3米,並帶有仿古式三七帽,牆面顏色為白色,磚帽、牆裙為青灰色;臨街建築圍欄設定時間在半年以內的,可以使用鋼架和彩鋼板材質,要求高度5米,色彩與城市主色調一致;工程竣工後,應在十日內拆除施工圍欄及臨時建築物,工完場淨。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街道兩側嚴禁亂搭亂建;重要路口、路段嚴禁批建臨時建築物;一般路段批准臨時建築物必須在不影響市容、交通、綠化、消防通道、地下管網、玻璃幕牆、窗戶的前提下方可批准,但臨建不得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已批准的臨時建築物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得超過一層,到期必須自行拆除;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批准的臨時建築物隨時自行拆除。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宣傳促銷、禮儀慶典等商業活動的,需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批准後按規定時間、地點予以設定,燃放爆竹產生的炮屑要立即清理;經營性的條幅、標語、氣球、彩旗、充氣式物體等設施嚴禁超過兩日;公益性的宣傳設施嚴禁超過七日;期滿後占用單位要及時清理現場,恢復道路原狀,並接受檢查驗收。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嚴禁店外經營、占道經營;嚴禁在與主幹道連線的小街小巷10米以內擺攤設點;嚴禁在批准設定的早市、夜市外從事露天餐飲加工;嚴禁在街道兩側建築物、牆體、門店櫥窗玻璃、地面上噴塗、張貼宣傳字畫、小廣告,一經發現立即清理;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區路燈及各類亮化設施實行常態化管理和節假日及重要活動期間管理兩種模式。
常態化管理開啟時間為春季19:00,夏季20:00,秋季18:55,冬季17:40;聖惠北路、條山街、紅旗街、周西路以東路段23:30後單排開燈。
節假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節等)及重要活動期間管理開啟時間為春季19:00——23:30、夏季20:00—— 23:30,秋季19:00——23:30、冬季17:40——23:00;路燈、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橋體、雕塑、公園廣場)等亮化設施全部開啟,市城市照明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亮化設施要確保施工和使用安全,保持完好無缺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業主單位自建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市城市照明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帶中嚴禁設定和堆放任何物品;需新增或改建公益性設施按程式報批後方可占用綠化公共用地進行建設;在綠化帶處開口,要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占用綠地施工的工程要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理占用綠地施工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完工後要在第一個綠化季節對綠化帶進行修復。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要確保全全,嚴禁損毀周邊公共設施,嚴禁占用城市道路,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按照各自職責予以監督落實。
下列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儲單位;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養老院周邊及其他規定不準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三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上開設出入口和依附人行道路沿石設定車行坡道。確需開設的須到市規劃勘測局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確認後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方可施工;重要路口需徵求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同意後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審批通過方可實施。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設定的地上和地下停車場要全部啟用,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要全部予以糾正,誰改變誰糾正。由市規劃勘測局牽頭負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聯合執法,限期予以恢復。
第二十六條 城市交通車輛要按照規定的泊車位置接受停車管理,公交站點30米以內路段嚴禁停放車輛。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車輛停放由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管理;人行道車輛停放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管理。
紅旗街、河東街、禹都街、學苑路、人民路、解放路六條街道中段繁華區、小區周邊道路夜間停放車輛將嚴格實行停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交通設施(路名牌、隔離欄、交通標線、交通指示燈、交通指示牌)應安全規範設定,及時保養維護;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對交通標線要每半年劃定一次;路名牌、隔離欄等上述設施由產權單位日常清洗維護,保證乾淨整潔。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 垃圾污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是城市衛生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主次幹道保潔和垃圾清運,要求街道機械化清掃率不低於50%;主要道路每天6:00之前清掃到位,全天保潔時間不低於12小時,其他路段每天7:00之前清掃到位,保潔時間不低於8小時;環衛設施標誌標示規範,符合《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嚴禁亂堆亂放、隨意傾倒垃圾、污水。
早市、夜市、便民攤群、客運車輛應自備廢棄物收集容器,按指定地點投放所產生垃圾,攤(車)走場淨,保持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第三十條 設定洗車場(點)要具備固定的場地、合理的供、排水系統和科學的節水設施,以及有效的污水沉澱處理設施;十字路口200米內及市區主要道路嚴禁設定洗車場(點)。已批准的要逐步規範取締。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築工地的出入口要按標準硬化鋪裝,設定車輛清洗裝置,嚴禁運輸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地施工現場垃圾實施分類管理,及時處置和清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要設定臨時堆放場,並採取圍檔、覆蓋等防塵措施;管線工程施工堆土採取邊挖邊裝邊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築工地嚴格控制揚塵和高噪聲施工作業。水泥和其它易產生揚塵的建築物料應密閉保管,使用過程中要有防護措施;工地打樁施工、機械剔鑿應使用低噪音機械。
要合理協調安排分項施工的作業時間,夜間(22:00-6:00),午休(12:00-14:00)不得進行施工作業;因生產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要求,確需在22:00至次日6:00期間進行施工的,應持設計單位的證明,向鹽湖環境保護局申請夜間施工許可,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對夜間施工事項進行公示,並做好周邊居民工作。
第三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交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核准的運輸企業承運;運輸車輛要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進行運輸,嚴禁沿途拋撒、隨意傾倒;規定時間為22:30至次日5:00。
(一)外立面為噴塗類,每三年粉刷一次。
(二)外立面為水刷石類、乾粘石類、花崗岩類或噴砂、噴石類,每兩年重噴或清洗一次,如有脫落立即修復。
(三)外立面為玻璃類、瓷磚類、大理石類、或者鋁塑板類,每年清洗一次,如有脫落立即修復。
(四)外立面卷閘門、空調罩、防盜窗、閘箱盒等附屬設施,每年清洗一次;線網要及時梳理,保持美觀。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城市道路上的交警、城管、公交、報刊、高壓電櫃等棚亭設施的建設,確需建設要拿出設計方案(樣式、色彩、數量、位置)報市規劃勘測局初審,市規劃勘測局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監督實施;高壓電櫃要設定木質安全防護裝置;上述棚亭設施要由產權人進行日常保潔。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臨街建築圍欄設定時間超過半年的,必須使用磚砌實體圍牆,圍牆高度不得低於3米,並帶有仿古式三七帽,牆面顏色為白色,磚帽、牆裙為青灰色;臨街建築圍欄設定時間在半年以內的,可以使用鋼架和彩鋼板材質,要求高度5米,色彩與城市主色調一致;工程竣工後,應在十日內拆除施工圍欄及臨時建築物,工完場淨。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街道兩側嚴禁亂搭亂建;重要路口、路段嚴禁批建臨時建築物;一般路段批准臨時建築物必須在不影響市容、交通、綠化、消防通道、地下管網、玻璃幕牆、窗戶的前提下方可批准,但臨建不得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已批准的臨時建築物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得超過一層,到期必須自行拆除;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批准的臨時建築物隨時自行拆除。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宣傳促銷、禮儀慶典等商業活動的,需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批准後按規定時間、地點予以設定,燃放爆竹產生的炮屑要立即清理;經營性的條幅、標語、氣球、彩旗、充氣式物體等設施嚴禁超過兩日;公益性的宣傳設施嚴禁超過七日;期滿後占用單位要及時清理現場,恢復道路原狀,並接受檢查驗收。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嚴禁店外經營、占道經營;嚴禁在與主幹道連線的小街小巷10米以內擺攤設點;嚴禁在批准設定的早市、夜市外從事露天餐飲加工;嚴禁在街道兩側建築物、牆體、門店櫥窗玻璃、地面上噴塗、張貼宣傳字畫、小廣告,一經發現立即清理;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區路燈及各類亮化設施實行常態化管理和節假日及重要活動期間管理兩種模式。
常態化管理開啟時間為春季19:00,夏季20:00,秋季18:55,冬季17:40;聖惠北路、條山街、紅旗街、周西路以東路段23:30後單排開燈。
節假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節等)及重要活動期間管理開啟時間為春季19:00——23:30、夏季20:00—— 23:30,秋季19:00——23:30、冬季17:40——23:00;路燈、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橋體、雕塑、公園廣場)等亮化設施全部開啟,市城市照明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亮化設施要確保施工和使用安全,保持完好無缺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業主單位自建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市城市照明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帶中嚴禁設定和堆放任何物品;需新增或改建公益性設施按程式報批後方可占用綠化公共用地進行建設;在綠化帶處開口,要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占用綠地施工的工程要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理占用綠地施工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完工後要在第一個綠化季節對綠化帶進行修復。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要確保全全,嚴禁損毀周邊公共設施,嚴禁占用城市道路,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按照各自職責予以監督落實。
下列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儲單位;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養老院周邊及其他規定不準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三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上開設出入口和依附人行道路沿石設定車行坡道。確需開設的須到市規劃勘測局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確認後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方可施工;重要路口需徵求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同意後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審批通過方可實施。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設定的地上和地下停車場要全部啟用,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要全部予以糾正,誰改變誰糾正。由市規劃勘測局牽頭負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聯合執法,限期予以恢復。
第二十六條 城市交通車輛要按照規定的泊車位置接受停車管理,公交站點30米以內路段嚴禁停放車輛。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車輛停放由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管理;人行道車輛停放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管理。
紅旗街、河東街、禹都街、學苑路、人民路、解放路六條街道中段繁華區、小區周邊道路夜間停放車輛將嚴格實行停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交通設施(路名牌、隔離欄、交通標線、交通指示燈、交通指示牌)應安全規範設定,及時保養維護;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對交通標線要每半年劃定一次;路名牌、隔離欄等上述設施由產權單位日常清洗維護,保證乾淨整潔。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 垃圾污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是城市衛生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主次幹道保潔和垃圾清運,要求街道機械化清掃率不低於50%;主要道路每天6:00之前清掃到位,全天保潔時間不低於12小時,其他路段每天7:00之前清掃到位,保潔時間不低於8小時;環衛設施標誌標示規範,符合《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嚴禁亂堆亂放、隨意傾倒垃圾、污水。
早市、夜市、便民攤群、客運車輛應自備廢棄物收集容器,按指定地點投放所產生垃圾,攤(車)走場淨,保持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第三十條 設定洗車場(點)要具備固定的場地、合理的供、排水系統和科學的節水設施,以及有效的污水沉澱處理設施;十字路口200米內及市區主要道路嚴禁設定洗車場(點)。已批准的要逐步規範取締。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築工地的出入口要按標準硬化鋪裝,設定車輛清洗裝置,嚴禁運輸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地施工現場垃圾實施分類管理,及時處置和清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要設定臨時堆放場,並採取圍檔、覆蓋等防塵措施;管線工程施工堆土採取邊挖邊裝邊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築工地嚴格控制揚塵和高噪聲施工作業。水泥和其它易產生揚塵的建築物料應密閉保管,使用過程中要有防護措施;工地打樁施工、機械剔鑿應使用低噪音機械。
要合理協調安排分項施工的作業時間,夜間(22:00-6:00),午休(12:00-14:00)不得進行施工作業;因生產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要求,確需在22:00至次日6:00期間進行施工的,應持設計單位的證明,向鹽湖環境保護局申請夜間施工許可,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對夜間施工事項進行公示,並做好周邊居民工作。
第三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交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核准的運輸企業承運;運輸車輛要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進行運輸,嚴禁沿途拋撒、隨意傾倒;規定時間為22:30至次日5:00。
第三十五條 醫療廢棄物統一由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清運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丟棄和回收使用。
第三十六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紮、苫蓋,嚴禁沿途丟棄、泄漏、遺撒、產生揚塵影響空氣品質,造成環境污染。
建築工地運輸土方、渣土、垃圾和其它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車輛應覆蓋嚴密或使用封閉車廂,防止遺撒和飛揚。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卸料溜槽處必須裝設防止遺撒的活動擋板。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會同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對建築垃圾私拉亂運行為和沿街拋撒垃圾的車輛進行查處扣車,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依據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的處理通知單對查扣車輛進行放行。
第五章 廣告牌匾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規劃勘測局要根據城市的區域功能、道路特色和建築風格規劃設計每條街路戶外廣告、門店牌匾、電子顯示屏的設定方案,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通過,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備案。市城市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
設計風格、色調、造型、密度、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及亮化必須與周圍環境協調統一。
第三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電子顯示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理審批許可手續,併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手續。
第三十九條 臨街建築物、整體商業樓宇立面整體裝飾要拿出立面效果圖、夜景亮化圖、廣告牌匾位置圖、周邊關係圖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的要求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及其圍牆範圍、各級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優秀近現代建築等保護範圍、城市紀念性建築物、教育、文化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用地範圍內嚴禁設定戶外廣告。
(二)市區繁華商業區、特色商業街(區)、城市主要路徑、城市交通樞紐、城市廣場等節點區域,在符合城市街景要求的前提下允許設定戶外廣告。
(三)城市街道、人行便道嚴禁設定跨街形式的橋或門廣告。
(四)綠帶綠地內嚴禁設定和擺放任何形式廣告和標識。
(五)影響原建築物、構築物容貌的嚴禁設定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
(六)妨礙消防通道,遮擋玻璃幕牆和窗戶等影響市民正常生產生活的嚴禁設定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
(七)建築物一層門楣以下嚴禁設定燈箱廣告。
(八)嚴禁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設定廣告。
第四十一條 設定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要求
(一)十字路口臨街建築物10米以下嚴禁設定電子顯示屏。
(二)播放音量控制在55分貝以內,不得影響市民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
(三)視屏畫面播放時間為每日6:00——22:00,商業區可適當延長。
(四)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定的,播放亮度不宜太過耀眼,影響市民正常生活。
第四十二條 重點區域(黨政軍辦公地段、廣場周邊、火車站、汽車站、機場航站樓、運城賓館、金鑫酒店、空港度假村等)、六大高速口(運城東、運城南、運城西、運城北、機場口、常平口)、八大出入口(運常路、運解路、運臨路、運萬路、大運高速二級路、運夏路、運金路、解蒲路)要設定一定數量的公益性戶外廣告,宣傳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城市精神、城市定位、文明公約、產業發展等標語。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畫面更換須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方可發布,否則視為違章廣告進行拆除。
第四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要在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廣告;所有戶外廣告設施畫面空置超過十個工作日的必須設定公益性廣告。
第四十五條 門店牌匾設定應遵循一街一景、一樓一式、一店一牌;設定位置一律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檐以下,牌匾規格必須一致,達到縱看橫看一條線,色彩要協調、亮化要到位;嚴禁在樓面多處多層設定牌匾;嚴禁一店多牌。
第四十六條 設定單位和個人應每季度對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戶外廣告、門店牌匾及附屬設施,應當及時保潔清洗,保持完好整潔;對門店牌匾褪色、殘缺、破損、傾斜或字型不全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因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定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因城市規劃實施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戶外廣告或門店牌匾,應無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六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中心城區的一切建設行為應符合運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運城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使用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土地部門統征後和即將徵收的農用地上突擊栽種樹木。
(二)嚴禁擅自取土、取沙、建墳、建磚窯。
(三)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私搭亂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省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標準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在城市管理中,對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駐運各單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臨街單位及門店要積極參與城市建設和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各管理單位搞好品牌城市、地域特色城市、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廣播電視台、運城日報社要開闢專欄,搞好宣傳工作,曝光不文明行為,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意識。
第五十二條 各縣(市、區)主城區、開發區、東部新區、北部新區、南山景區、西部物流園區、關帝廟景區、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負責管理的六大高速口(運城東、運城南、運城西、運城北、機場口、常平口)、鹽湖區負責管理的中心城區內的小街小巷及八大出入口(運常路、運解路、運臨路、運萬路、大運高速二級路、運夏路、運金路、解蒲路)參照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紮、苫蓋,嚴禁沿途丟棄、泄漏、遺撒、產生揚塵影響空氣品質,造成環境污染。
建築工地運輸土方、渣土、垃圾和其它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車輛應覆蓋嚴密或使用封閉車廂,防止遺撒和飛揚。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卸料溜槽處必須裝設防止遺撒的活動擋板。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會同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對建築垃圾私拉亂運行為和沿街拋撒垃圾的車輛進行查處扣車,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交警大隊依據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的處理通知單對查扣車輛進行放行。
第五章 廣告牌匾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規劃勘測局要根據城市的區域功能、道路特色和建築風格規劃設計每條街路戶外廣告、門店牌匾、電子顯示屏的設定方案,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通過,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備案。市城市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
設計風格、色調、造型、密度、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及亮化必須與周圍環境協調統一。
第三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電子顯示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理審批許可手續,併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手續。
第三十九條 臨街建築物、整體商業樓宇立面整體裝飾要拿出立面效果圖、夜景亮化圖、廣告牌匾位置圖、周邊關係圖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的要求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及其圍牆範圍、各級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優秀近現代建築等保護範圍、城市紀念性建築物、教育、文化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用地範圍內嚴禁設定戶外廣告。
(二)市區繁華商業區、特色商業街(區)、城市主要路徑、城市交通樞紐、城市廣場等節點區域,在符合城市街景要求的前提下允許設定戶外廣告。
(三)城市街道、人行便道嚴禁設定跨街形式的橋或門廣告。
(四)綠帶綠地內嚴禁設定和擺放任何形式廣告和標識。
(五)影響原建築物、構築物容貌的嚴禁設定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
(六)妨礙消防通道,遮擋玻璃幕牆和窗戶等影響市民正常生產生活的嚴禁設定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
(七)建築物一層門楣以下嚴禁設定燈箱廣告。
(八)嚴禁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設定廣告。
第四十一條 設定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要求
(一)十字路口臨街建築物10米以下嚴禁設定電子顯示屏。
(二)播放音量控制在55分貝以內,不得影響市民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
(三)視屏畫面播放時間為每日6:00——22:00,商業區可適當延長。
(四)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定的,播放亮度不宜太過耀眼,影響市民正常生活。
第四十二條 重點區域(黨政軍辦公地段、廣場周邊、火車站、汽車站、機場航站樓、運城賓館、金鑫酒店、空港度假村等)、六大高速口(運城東、運城南、運城西、運城北、機場口、常平口)、八大出入口(運常路、運解路、運臨路、運萬路、大運高速二級路、運夏路、運金路、解蒲路)要設定一定數量的公益性戶外廣告,宣傳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城市精神、城市定位、文明公約、產業發展等標語。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畫面更換須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方可發布,否則視為違章廣告進行拆除。
第四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要在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廣告;所有戶外廣告設施畫面空置超過十個工作日的必須設定公益性廣告。
第四十五條 門店牌匾設定應遵循一街一景、一樓一式、一店一牌;設定位置一律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檐以下,牌匾規格必須一致,達到縱看橫看一條線,色彩要協調、亮化要到位;嚴禁在樓面多處多層設定牌匾;嚴禁一店多牌。
第四十六條 設定單位和個人應每季度對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戶外廣告、門店牌匾及附屬設施,應當及時保潔清洗,保持完好整潔;對門店牌匾褪色、殘缺、破損、傾斜或字型不全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因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定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因城市規劃實施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戶外廣告或門店牌匾,應無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六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中心城區的一切建設行為應符合運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運城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使用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土地部門統征後和即將徵收的農用地上突擊栽種樹木。
(二)嚴禁擅自取土、取沙、建墳、建磚窯。
(三)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私搭亂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省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標準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在城市管理中,對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駐運各單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臨街單位及門店要積極參與城市建設和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各管理單位搞好品牌城市、地域特色城市、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廣播電視台、運城日報社要開闢專欄,搞好宣傳工作,曝光不文明行為,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意識。
第五十二條 各縣(市、區)主城區、開發區、東部新區、北部新區、南山景區、西部物流園區、關帝廟景區、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負責管理的六大高速口(運城東、運城南、運城西、運城北、機場口、常平口)、鹽湖區負責管理的中心城區內的小街小巷及八大出入口(運常路、運解路、運臨路、運萬路、大運高速二級路、運夏路、運金路、解蒲路)參照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