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溮政辦〔2013〕18號
各鄉、鎮、辦事處,金牛物流產業集聚區,區政府各部門:
《溮河區校車服務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2日
詳細內容
溮河區校車服務方案
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等20部門關於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兒童)的人身安全,確保教體系統的持續安全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為依據,堅持育人為本、服務學生的宗旨,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運輸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全面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二、基本情況
溮河區位於河南省南部,全區面積1783平方公里,轄8個鄉鎮、8個辦事處,總人口70萬人,轄區現有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307所。全區現有34所幼稚園購置了64輛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全區義務教育學生共有65331人,其中就近入學的47588人,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學生17743人,寄宿學生周末乘客運汽車的學生有3635人;幼稚園共有幼兒22400名,乘坐校車的幼兒有3104人。
三、服務原則
(一)學生就近入學原則。根據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最佳化學校及幼稚園校點設定,合理設定寄宿制學校,保證學生就近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尚不具備配備校車,公辦幼稚園已規劃配置校車。
(二)校車標準化原則。新審批的校車必須是達到校車安全標準的專用校車,非專用校車一律不再審批。過渡期內非專用校車作為校車使用的,2016年3月31日後一律停止使用。
(三)優先發展客運原則。根據學生分布情況及學生的交通需求,大力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和農村客運,解決學生交通問題。加大道路設施建設投入力度,開闢和加強落實針對農村地區的客運路線,逐步解決交通不便農村地區學生的交通需求問題。
(四)學生錯時離校原則。針對客運尖峰時段乘車難的問題,建立“錯時放學”機制,合理安排各學校、幼稚園學生離校時間,有效緩解尖峰時段學生和車輛交通擁堵現象。
四、運營模式
(一)運營原則
1、鼓勵城區中小學生乘坐公車或步行入學,國小低年級學生和幼兒由家長護送。
2、幼稚園(兒童)鼓勵由監護人接送,確需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使用幼兒專用校車。
3、農村小學生2.5公里以內,國中生3.5公里以內的學生鼓勵其步行上下學。
4、農村小學生2.5公里以外,國中生3.5公里以外的學生可納入客運接送,有條件的學校儘量在校寄宿,以減少交通風險。
5、高中學生未納入接送對象。
(二)運營模式
1、公辦學校運營模式。採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部門監管、財政補貼”的模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組建學生用車專營公司,由公司統一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營運車輛,專門用於接送學生,不參與其他運營。由物價部門核定乘車費,政府適當給予運營補助。
2、民辦學校(幼稚園)運營模式。採取“政府主導、學校(幼稚園)運作、部門監管、財政獎勵”的模式,由學校(幼稚園)出資購車,自主經營,政府適當給予運營補助。
3、農村客運模式。採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車主)管理、部門監管”的模式,通過優惠政策,吸納各類社會資源,規範有序地將合格的車輛納入學生(兒童)用車領域,或加掛“校車標牌”,在學生上下學時段集中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其它時段參與線路營運。
五、校車管理
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校車運營的管理,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建立溮河區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政府辦、信陽市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區教體局、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市規劃局溮河分局、市國稅局溮河分局、市地稅局溮河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溮河分局、區新聞中心、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法制辦、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關工委等21局辦(單位)組成,聯席會議由區政府辦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區教體局、信陽市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各1名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教體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教體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信陽市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區教體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相關股室的負責同志擔任。
部門職責
區政府辦: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主導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
市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三條)。參與制定並實施校車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第五條)。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第三十一條),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第三十六、三十七條);收繳並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第四十四條);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第四十五條),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第五十二條),違反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五十八條)。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有責任的公安交警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七條)。
區交通運輸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在區政府領導下,參與制定校車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第五條),建立並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第二十二條)。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第九條、十條),依照條例規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的有關違規行為給予處罰(第四十五條)。在區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城區和農村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第三條),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第三十二條),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八、二十九條)。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負有責任的交通部門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七條)。
區教體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配合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在區政府領導下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第三條),參與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五條)。全面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做好過渡期的相關工作(第六十二條)。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應急處理演練(第十至十三條)。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幼稚園)人員進行相應處分(第五十五、五十七條)。
區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媒體做好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網上輿論引導、管理和輿情監看,強化網上宣傳報導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區發改委: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參與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第三條)。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區工信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有責任的工信部門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七條)。
區司法局:組織開展校車安全相關法制宣傳。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區財政局: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兒童)的服務。制定財政資金支持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第三條)。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市規劃局溮河分局: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在開展城鄉規劃編制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整最佳化學校設定規劃,為學生就近入學創造條件。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溮河國稅局、區地稅局:組織貫徹落實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措施;加強稅收管理,最佳化納稅服務,對稅收政策實施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密切跟蹤相關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及時對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研究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溮河分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在區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及規定,參與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第五條);對生產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四十三條)。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有責任的質監部門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七條)。
區新聞中心:做好校車安全方面的宣傳報導,不斷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為校車安全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第四條)。在區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及規定,充分利用現有事故舉報電話和網路平台,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職責。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依法牽頭調查處理校車安全事故,實施責任追究。
區法制辦:牽頭制定《溮河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區總工會:參與校車服務方案的制定,組織職工監督《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校車服務方案的實施。組織學校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形式,參加本單位校車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監督學校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包含校車安全條款的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團區委:收集、整理青少年學生及家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活動,面向青少年學生宣傳校車交通安全知識;加強校車安全新聞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監督校車運行,舉報校車違規行為,推動校車安全工作落實。
區婦聯:了解並反映家長和兒童對校車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參與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社會監督;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區關工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校車安全的管理條例及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切實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常識宣講,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多辦實事、好事。
(三)校車申報
1、申報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2、申報程式
凡需要購買校車的校(園)需向市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材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已經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四)校車駕駛人申報
1、申報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2、申報程式
駕駛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材料,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準許駕駛校車。
(五)校車行駛
1、校車應統一著黃色的車體外觀顏色,在車輛兩側應統一貼上校車標牌,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停靠站點、跟車照管人及其聯繫電話等。
2、校車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攜帶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校車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應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的線路行走,在規定的停靠站點停靠,嚴禁超員、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六、工作要求
(一)落實部門職責。各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有關部門要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相關部門和校(園)要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順利實現工作目標與步驟,確保校車正常營運。
(三)強化安全管理。各相關部門和校(園)要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做到不漏項目、不留餘地、不剩空檔,全力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要恪盡職守、秉公執法,校車與駕駛員、照管員要遵守交通法規,按章行駛,否則將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