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是河北省公安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0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公交[2011]23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公安廳
- 發布日期: 2011年10月16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冀中公安局、華北油田教育分局:
為切實加強對我省校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監管措施,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涉及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中、國小和幼稚園學生的人身安全,經省教育廳和省公安廳研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我省校車管理的工作實際,制定《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為做好《管理規定》的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一)校車是中國小和幼稚園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尤其惡劣。因此,為預防校車交通事故發生,必須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近幾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都對校車交通安全工作給予高度重視,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等檔案,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車交通安全隱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內外校車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教訓十分深刻。各地公安、教育部門的領導要提高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迅速組織民警、學校負責人和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國家的相關規定和標準,加強領導,密切協作,積極穩妥、紮實有效的做好《管理規定》的落實工作,同時,要切實做好廣大校車車主和駕駛人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認識和理解《管理規定》實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主動地配合公安、教育部門做好工作,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幼稚園,對本地校車的安全狀況、運行管理和校車駕駛人管理等情況進行摸排,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學校自備或租用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第2號修改單》要求,做到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坐墊配備齊全、消防器材有效;對車況破舊、到達報廢標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車輛一律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對轄區校車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會同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要求,核發標誌號牌和塗裝車輛。
二、強化源頭管理,確保校車行車安全
(一)嚴格校車源頭管理。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校車的源頭管理。一是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本地中國小、幼稚園應使用自購或承租其他單位的符合安全標準的客車作為校車,嚴禁租用及使用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用作校車。二是中國小、幼稚園在承租、使用校車時,要做到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與校車駕駛人逐人見面,與校車駕駛人及租賃單位逐車逐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狀;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校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和核發校車標牌時,要嚴格車輛檢驗和查驗,對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不予辦理校車登記和核發校車標牌。
(二)嚴格外觀標識噴塗和校車標牌核發。校車在接送學生時,都應在車輛規定的位置設定校車標牌,未設定校車標牌的車輛,不得接送學生。中國小、幼稚園購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作為校車時,需填寫《校車審查備案表》(見附屬檔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噴塗車輛外觀標識,核發校車標牌,並報設區市公安交管部門備案,方可使用。校車標牌有效期為1年,到期後重新申報核發。車輛性質發生變化,不再作為校車使用時,由校車所有人消除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交回校車標牌。
(三)嚴格校車駕駛人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集中開展一次轄區內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計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紀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駕駛人駕駛校車的,要依法追究車主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學校要定期組織對校車駕駛人進行面對面的安全教育,簽訂安全駕駛責任書,切實增強校車駕駛人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守法意識。
(四)嚴厲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在學校和幼稚園上下學高峰,組織警力加強對校車通行路段和中國小、幼稚園周邊道路的路檢路查,強化秩序管理,對租用其他客車進行集中運送學生的學校,可採取道路管控、警車護送等方式,確保學生出行安全,加強依法從嚴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堅決杜絕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和非法營運客車接送學生。校車實行專管專用,嚴禁租借給他人作為其他用途,專用校車不得從事其他旅客運輸業務,對從事與學校無關的運輸業務的,取消校車資格,收回校車標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及時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明確管理職責,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一)加強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管理是消除交通事故隱患,有力保障中小學生和幼兒出行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強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為廣大中小學生和幼兒的健康成長提供穩定和諧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部門特別是中國小校、幼稚園要高度重視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管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督促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明確學校和幼稚園主要負責人為校車安全第一責任人,建立校車使用、保養、校車駕駛人日常管理等制度。做好重點節假日、學生放假回家、返校、出遊的安全檢查和教育,消除安全隱患。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不符合校車安全標準的非法營運的學生接送車輛的打擊力度,嚴禁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和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學生,嚴查學生接送車輛的超員、超速駕駛行為,加強對正規校車的監督管理。
(三)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要定期召開一次校車管理聯席會議,將校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通報轄區校車使用單位的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落實情況、校車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發生情況,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推廣成功經驗,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研究解決校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強化校車的管理。
四、廣泛動員宣傳教育、自覺抵制違法行為
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結合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畫”和交通安全教育進學校的宣傳活動,通過上交通安全教育課、設定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對中國小幼稚園領導、教師和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學校要採取宣傳畫、掛圖、卡片、講座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學校、家長、校車經營單位、駕駛人和中小學生及時了解、遵守相關規定,大力倡導“六大文明交通行為”、“摒棄六大交通陋習”、“抵制六大危險駕駛行為”,自覺抵制乘坐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接送學生車、報廢車、載貨車、拖拉機,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校車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實保障搭乘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幼稚園(班)、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他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並不定期到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協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台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規範操作、文明行車;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並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定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第八條 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車輛牌證齊全;
(二)貼上有效的年檢合格標誌和強制保險標誌;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
(四)專用校車塗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身前後及兩側應當貼上、放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標誌、標牌;臨時租用的校車在車身前後及兩側應當貼上校車標誌。
第九條 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3年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三)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五)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條 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一個月(含)以上較長期配備、租用校車的學校,在校車投入使用前,應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河北省校車備案登記表》並附校車照片(正面、側面、前45度角、後面、車廂內部);
(二)由學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擬聘用校車駕駛人的基本情況證明,本學校擬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的安全行車責任書;
(三)校車行駛路線和停靠站點示意圖;
(四)本學校制定的校車及其駕駛人員、學生照管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複印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河北省校車備案登記表》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校車備案登記表後,應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且有關內容符合相關要求的,上報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編號,核發校車專用標誌和標牌,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在核發的校車專用標牌中註明。
校車專用標誌、標牌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需申領、發放。
第十三條 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有效期與該機動車承擔校車任務的有效期相同,最長不超過一年。使用校車的學校需要延續其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15日前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校車上路行駛時,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正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
第十五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並教育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情況抄告其所屬學校和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其不符合駕駛校車的條件時,應建議學校終止其與該駕駛人員的勞動關係。
第十七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校車駕駛人和學生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根據實際情況把學生轉移到安全的地方,並做好有關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鼓勵民眾積極舉報校車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的,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第二十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同時將情況通報該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該學校及其法人代表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給予該校法人代表行政處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車輛運送學生,不及時整改的;
(二)騙取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
(三)上路行駛的校車不按規定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
(四)多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車行駛路線圖和停靠站點的;
(六)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誌。
(七)僱傭不具備駕駛校車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標識、標誌。
第二十一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強迫校車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校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於《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社會背景
校車是中國小和幼稚園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尤其惡劣。因此,為預防校車交通事故發生,必須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近幾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都對校車交通安全工作給予高度重視,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等檔案,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車交通安全隱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內外校車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主要原因有:
一是對校車的概念界定不清。目前,我國關於校車的概念僅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制定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中有所表述,即“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幼稚園、國小、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由於其主體缺失,因而在實際生活中究竟哪些車輛屬於校車範圍,很難界定。校車概念的模糊直接導致了通過加強校車日常管理進而預防事故發生的制度無法落實。
二是相關部門對校車的監管職責不清。對校車的管理工作涉及公安交管、安全生產監督、教育行政等多個部門,但各自在哪些環節承擔哪些監管責任,尚無明確的法定依據。例如,校車作為機動車輛,應依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但因其特殊用途又需要教育行政部門的積極介入,發揮其監管作用。兩個部門的職責如何界定?如何銜接?沒有法定依據。
三是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缺失。目前關於校車管理的規範性檔案都沒有得力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因而許多地方對現有規定置若罔聞,導致校車事故的時有發生。
今年以來,公安部、教育部在落實中央領導指示精神,部署加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時,特彆強調,“要健全完善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對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加強校車管理和校車駕駛人員安全教育。”為有效解決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省公安廳與省教育廳聯合制定我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有六個方面主要內容:界定了校車的概念;明確了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職責;明確了使用校車的學校在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責任;規定了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員的條件;規定了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申請取得程式和使用的相關制度;明確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辦法》的亮點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校車的概念。明確校車的概念是解決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問題的基礎性工作。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於2007年制定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只是從技術層面規定了校車的概念,據此,提供校車的主體應涵蓋社會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但由於各種主體特性差異較大,不可能通過某一項制度得到有效管理。實際上,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點在兩個方面:其一在於提供校車的主體通過落實日常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範能力;其二在於加大對提供校車的主體的責任追究力度。要實現以上兩個目的,作為提供校車最大主體的幼稚園、國小、中學等學校最應當被明確為管理對象。基於以上考慮,《辦法》將作為調整對象的校車界定為:幼稚園(班)、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需要強調的是,保障校車交通安全是學校的法定責任,因此,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在《辦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二是使用校車的學校應承擔的日常管理責任。明確使用校車的學校在校車日常管理中的責任,是做好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環節。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為方便有關部門的管理,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為明確不同主體的交通安全責任,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與出租、出借車輛的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使用校車的學校還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台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範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等情形。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辦法》還對現實中經常存在的使用校車的情形作了規定:學校需要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並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定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學校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三是申請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程式。《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條規定:“接送中小學生和幼稚園幼兒的校車在車身兩側噴塗統一的標識。”第十條規定“接送中國小校學生和幼稚園幼兒的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用於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駕駛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租用車輛接送教職工和學生的,應當選擇合法的車輛運輸經營單位,並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辦法》應該對以上規定進行細化,規範申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同時,我們還認為,制度設計既要方便相對人提出申請,減少申請成本,也要緊密結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各自職責的特點,合理分配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做到分工明確,銜接緊密。在以上原則的指導下,《辦法》規定,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配備校車的學校應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並提交9種材料;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收到校車使用申請後,應在3日內與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審查,審查同意的上報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申領全省統一的校車標識、標誌,在作出備案批准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不予批准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還規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並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中註明。
四是責任追究制度。校車是一種特殊的車輛,使用校車的學校除了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外,還必須抓好兩個重點環節的管理:建立並執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使用。為保證與這兩個重點環節相關的規定落到實處,《辦法》有針對性地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使用校車的學校不建立校車日常管理制度的行為,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整改。對於使用校車的學校使用未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車輛運送學生,或者騙取校車專用標識、標誌,或者上路行駛的校車不按規定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將情況通報該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該學校及其法人代表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政紀處分。對於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沒收該標識、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