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

《鐵路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等檔案要求而制定的條例。

2018年10月18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求《鐵路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自2018年10月18日正式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國家鐵路局
  • 印發時間:2018年10月18日
制定經過,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18年10月18日《鐵路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正式印發.

內容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等檔案要求,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約見下級鐵路監督管理部門、責任單位、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督管理工作不力,發生鐵路交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險情和隱患,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進行的約談,由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或指定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進行的約談,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或指定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二章對鐵路監督管理責任的約談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對所轄區域鐵路安全生產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進行約談,以督促依法履職。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鐵路局負責人約談涉及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6個月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
(二)發生造成旅客傷亡的較大事故的;
(三)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的;
(四)未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出現的重大險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較大及以上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六)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
(七)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三章對鐵路企業主體責任的約談
第六條 涉及鐵路業務工作的中央管理企業以及鐵路局集團公司、合資和地方鐵路公司、鐵路工程局集團公司(含承建鐵路工程的建築工程企業,下同)、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鐵路設備造修企業等鐵路企業是鐵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出現嚴重問題的有關鐵路企業,要通過約談加強安全監管,督促履行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中央管理企業及下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鐵路局主要負責人約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發生造成旅客傷亡的較大事故的;
(三)未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多次出現重大險情的;
(四)重大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或指定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鐵路局集團公司、合資和地方鐵路公司、鐵路工程局集團公司、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鐵路設備造修企業等鐵路企業負責人:
(一)6個月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
(二)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
(三)較大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出現重大險情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約談鐵路局集團公司、合資和地方鐵路公司、鐵路工程局集團公司、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鐵路設備造修企業等鐵路企業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事故或1個月內發生2起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的;
(二)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的;
(三)較大事故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一般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四)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發生嚴重險情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或指定處室主要負責人約談相關鐵路企業分支機構(鐵路運輸生產站段、鐵路工程相關單位、鐵路設備造修工廠等,下同)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社會影響較大、性質嚴重的一般事故的;
(二)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的;
(三)社會影響較大、性質較為嚴重的一般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四)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發生較大險情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約談相關鐵路企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性質嚴重、造成社會影響的一般事故的;
(二)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的;
(三)一般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四)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發生險情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章鐵路外部原因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責任單位的約談
第十二條 鐵路安全與鐵路沿線外部環境緊密相關,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或鐵路沿線違法生產、違法建設、濫采亂挖、沖闖道口、侵入鐵路限界、破壞鐵路設備設施等情況嚴重威脅鐵路運輸安全。對鐵路外部原因造成嚴重問題依法負有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責任單位要通過約談,加強督促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條 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鐵路外部原因引起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鐵路局主要負責人約談涉及的省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
(一)30日內發生2起的;
(二)6個月內發生3起的;
(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重大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十四條 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鐵路外部原因導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或指定部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約談涉及的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6個月內發生3起較大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的;
(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
(四)較大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五)國家鐵路局督辦的鐵路外部原因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鐵路環境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決的;
(七)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鐵路外部原因導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或指定處室、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約談涉及的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事故或1個月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的;
(四)一般事故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五)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督辦的鐵路外部原因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組織的約談,由相關部門提出建議,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後,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約談程式。其中,對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約談,報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同意後,啟動約談程式。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約談,由相關處室或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批准,抄送國家鐵路局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約談程式。
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的約談,抄送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約談程式。
約談可邀請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因鐵路外部原因組織的約談,可邀請問題責任單位的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共同組織實施。共同組織實施約談的,發起約談的單位應與參加約談的單位主動溝通,並就約談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七條 約談經批准後,由組織約談單位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八條 被約談方應在收到約談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項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整改方案等。
第十九條 被約談方應按通知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約談,涉及鐵路裝備供應商、服務承包商的,應一併參加約談。約談方除主約談人外,還應組織與約談事項相關的人員參加約談。對涉及鐵路外部原因的,可邀請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列席約談。
第二十條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第二十一條 約談程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項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實施的整改方案;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方案;
(四)形成約談紀要。
國家鐵路局組織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國家鐵路局安委會辦公室。
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約談方,並應及時報告整改方案執行情況;
(二)約談方跟蹤督辦整改方案執行情況,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三)落實整改方案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或主管單位,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約談方應將約談紀要和被約談方報送的材料等資料立卷存檔。
第二十四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可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鐵路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略,詳情請登錄鐵路局網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