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是為強化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0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

發布通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珠海、佛山、東莞市軌道交通局,廳直屬(代管)各單位、機關各處室,省交通集團、港航集團、鐵投集團:
  為強化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廣東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3年5月16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發〔2017〕16號)、《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粵安〔2018〕8號)、《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約談辦法》(粵道安辦〔2022〕88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約談,指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廳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廳安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成員單位(處室)負責人對我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約見談話。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公路、水路、省管鐵路運輸或工程的安全生產約談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廳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廳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廳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參與約談工作。其他約談由廳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處室)按工作職責單獨或共同組織實施。共同組織實施約談的,發起約談的單位應與參加約談的單位主動溝通,並就約談事項達成一致,約談實施後及時將約談情況報廳安委辦。
第二章 約談情形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廳安委會負責人約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直屬(代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30日內發生2起以上(含,下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30日內發生1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和1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影響惡劣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
  (六)廳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七)省委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及其安委辦指定由廳或廳安委會牽頭開展約談的;
  (八)廳安委會、安委辦認為須開展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廳安委會成員單位(處室)根據職責單獨或共同約談相關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直屬(代管)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或相應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一)180日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隱患普遍存在或嚴重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頻發,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漏報、謊報或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廳安委會成員單位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六)廳安委會成員單位認為須開展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約談程式與實施
  第六條 約談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時,約談單位聽取被約談單位對有關情況的陳述,並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第七條 廳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廳安委辦提出建議,報廳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式;廳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由廳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責提出建議,報廳分管負責同志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式。
  第八條 約談經批准後,廳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格式見附屬檔案1),告知被約談單位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後,應在收到約談通知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
  第九條 被約談單位應根據約談通知要求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整改措施應可操作、可落實並明確具體計畫和完成期限。
  第十條 廳參與約談的人員除主約談人外,還包括廳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相關業務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以及組織約談的相關人員等。
  被約談單位參與的人員除第四、第五條明確的主要被約談人員外,還包括被約談單位的相關業務科(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第十一條 約談實施程式:
  (一)廳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單位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廳進行質詢並提出整改要求,被約談方根據要求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印發至被約談方和參加約談的有關單位,其中廳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紀要抄送省安委辦,廳安委會成員單位實施的約談紀要抄送廳安委辦;
  (五)約談結束後,廳將約談通知、約談記錄、約談紀要、被約談單位所提供的材料立卷歸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參加約談和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廳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平安廣東建設考評、信用評價等有關工作的依據;
  (二)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廳,廳予以對照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三)被約談單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廳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現場監督檢查,並根據現場檢查情況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四)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廳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廳和被約談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及工作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安委會負責解釋。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直屬(代管)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單位交通運輸領域的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
  2.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記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