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的通知

《阜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的通知》是2018年阜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8年
  • 發布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開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阜陽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阜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阜陽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更好地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職業病傷害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健康安全,根據《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共阜陽市委阜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阜陽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安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見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人、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市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承辦,其他約談由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單獨或共同組織實施。
共同組織實施約談的,發起約談的單位(以下簡稱“約談方”)應與參加約談的單位主動溝通,並就約談事項達成一致。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會主任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
(二)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三)6個月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
(四)一年內發生10人以上從業人員職業病傷害事故的;
(五)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一般事故的;
(六)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的;
(七)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會副主任或市安委辦主要負責人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事故的;
(二)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造成影響,或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事故的;
(三)一年內發生5人以上10人以下從業人員職業病傷害事故的;
(四)發生事故未按規定組織調查,或對事故調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未按規定整改落實的;
(五)省、市政府及省、市政府安委會督查檢查巡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突出問題,以及省、市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安全隱患久拖不改的;
(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且長期未有效治理等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第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一年內發生2—4名從業人員職業病傷害事故的;
(四)一年內發生1起危險化學品亡人事故的;
(五)省、市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瞞報、謊報且造成影響的一般事故;
(七)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 約談內容:
(一)未全面正確履行職責。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含職業病防護)、相關事項的陳述,具體原因、整改措施和承諾。
(二)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主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排查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以及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籌措、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匯報。
(三)發生事故。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現狀,事故發生經過及現場應急救援情況,事故原因分析和應當汲取的教訓,採取的防範措施和承諾。
(四)未有效治理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主要包括: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情況及原因分析,應當採取的對策措施,責任體系建設等情況匯報。
其他被約談的情形,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通知要求進行準備。
第八條 約談程式的啟動:
(一)市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市安委辦提出建議,報市安委會負責同志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式;
(二)市安委辦進行的約談,由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提出建議,報市安委辦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式。
(三)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由本部門有關內設機構提出建議,報本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後,抄送市安委辦,啟動約談程式。
(四)共同進行的約談,發起約談的單位經參與約談的各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啟動約談程式。
第九條 約談經批准後,由約談方在正式約談7日前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條 被約談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縣(市、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相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共同接受約談。視情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事故涉及相關功能區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景區等),相關功能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共同接受約談。
不同地區發生同一類型事故,或存在同一類型問題,符合被約談條件時,可以一併進行約談。
被約談方為企業的,參加人員為企業主要負責人。縣級行業領域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一同參加約談。
第十二條 約談人員除主約談人外,還包括參加約談的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等。
第十三條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第十四條 約談實施程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做好約談內容的記錄,形成約談會議紀要,約談問題清單,背書承諾單,約談方負責人和被約談人簽名確認後存檔。約談的有關內容應當抄送被約談單位;必要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送相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的違紀問題線索,按程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及整改清單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將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相關分值全部扣除。
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理;對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對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七條 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本約談辦法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其它處罰。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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