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

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19日印發銅川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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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各級政府及其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範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陝西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和《中共銅川市委辦公室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陝西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的意見》(銅辦發〔2019〕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市政府和市安委會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情形與工作需要,對區縣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駐銅企業和市屬企業主要負責同志,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質詢、告誡性約見談話,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約談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委會或市安委會授權市安委辦具體組織實施。市安委會組織的約談,由市安會辦承辦。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形,實行分級分類約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會主任或授權市安委會副主任根據職責分工約談區縣主要負責同志。
  1. 貫徹落實各級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2.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3. 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事故等級達到較大事故的;
  4. 連續發生多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5. 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6. 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會副主任或委託市安委辦主任、副主任約談區縣分管負責同志。
  1. 未按時完成各級部署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的;
  2. 連續發生多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3.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經上級督辦或媒體曝光後仍未能及時有效治理的;
  4. 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認真組織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
  5. 不認真對待民眾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民眾上訪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6. 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約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1. 中、省、市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未落實到位的;
  2.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3. 連續發生多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4. 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不力,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經上級督辦或媒體曝光後仍未能及時有效治理的;
  6. 沒有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改革任務的;
  7. 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產工作問題突出的有關駐銅企業和市屬企業,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約談有關企業的主要負責同志。
  第六條 遇重大活動或重大敏感時期,需調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務落實的,可緊急約談區縣政府和相關單位負責同志。
  第七條 約談程式的啟動。
  (一)市安委會組織的約談,由市安委辦提出建議,報市安委會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式。
  (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組織的約談,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安委會專業委員會審定後,抄送市安委辦備案,啟動約談程式。
  (三)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通知書應註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程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條 約談程式的實施。約談人員除主約談人外,還應包括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以及組織約談的相關人員等。視情況也可邀請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人員和有關技術專家參加。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約談人詢問;
  (四)形成約談紀要,報市政府。市安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市安委辦。
  第九條 被約談方為區縣主要負責同志的,區縣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等共同接受約談。視情況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同志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區縣分管負責同志的,所在區縣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等共同接受約談。視情況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同志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及區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共同接受約談。視情況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同志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有關駐銅企業和市屬企業主要負責同志的,其有關下屬企業主要負責同志共同接受約談。視情況邀請企業上級單位或主管行業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第十條 被約談方應當按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三)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級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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