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辦法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陝西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前問責(以下簡稱事前問責),是指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黨政領導責任,形成事故隱患或工作失誤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第三條 事前問責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幹部的事前問責。
第五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事前問責,由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監管職責和管轄範圍分別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事前問責,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對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幹部的事前問責,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形成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前問責:
(一)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等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未按照“一隱患一方案”和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整改治理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
(四)對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責、執行不力的;
(五)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六)存在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八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前問責:
(一)未按照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工作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專項整治的;
(二)未嚴格組織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導致分管行業領域出現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未認真督促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導致未按照要求時限完成治理的;
(四)未按程式受理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的;
(五)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九條 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前問責:
(一)阻礙、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
(二)轄區記憶體在重大事故隱患,未督促落實整改治理措施的;
(三)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四)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條 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已經履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責任,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而導致出現事前問責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問責。
第十一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已經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而導致出現事前問責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 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事前問責,應當根據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依法依規採取以下方式: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責令書面檢查;
(四)約談、誡勉、警示;
(五)處分、通報;
(六)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實行溯源倒查機制,從主體責任、監管責任、領導責任等環節調查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問責程式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在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有關部門、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具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問責情形線索的,及時啟動調查程式。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具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問責情形線索的,及時啟動調查程式。
第十五條 啟動調查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情況複雜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依據調查情況,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規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追責:
(一)超越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問責許可權的,移交有責任追究許可權的問責決定機關處理;
(二)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處理;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問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問責決定應當在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問責對象,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十九條 問責對象如不服問責決定,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單位申請覆核;原處理單位收到覆核申請書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問責對象。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覆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覆核決定的單位上一級單位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覆核,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陝西省省政府印發《陝西省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實施辦法(試行)》,其中提出,安全生產事前問責,是指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黨政領導責任,形成事故隱患或工作失誤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該辦法適用於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幹部的事前問責。同時明確,事前問責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形成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責任追究實行溯源倒查機制,從主體責任、監管責任、領導責任等環節調查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該辦法對問責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事前問責: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等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未按照“一隱患一方案”和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整改治理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對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責、執行不力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存在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等等。
該辦法提出,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事前問責,應當根據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依法依規單獨或合併採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書面檢查,約談、誡勉、警示,處分、通報,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等問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