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是2008年11月3日出台的一部關於安全生產的制度,主要用於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
  • 發文號:晉政發[2008]30號
  • 發布單位:山西省政府
  • 發布日期:2008-11-03
基本信息,法規內容,

基本信息

發 文 號:晉政發[2008]30號
發布單位:山西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8-11-03
實施日期:2008-11-03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教訓,強化政府和企業兩個主體責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事故發生地的下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第三條約談對象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
(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三)事故發生地的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四)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
第四條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領導或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主持約談:
(一)三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約談要聽取當地(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搶險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採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被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材料。
第六條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後一周內組織進行。
第七條約談程式
(一)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並及時傳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後,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八條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結合本行政區(部門)實際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責任事故約談制度。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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