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

株洲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

《株洲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於2011年5月26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發〔2011〕32號印發。該《制度》共11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
  • 地區:株洲市
  • 實施時間:2011-5-26
  • 發布機構: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知,制度全文,

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制度全文

為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或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下級政府及賦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告誡談話,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二)一個季度內接連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且死亡人數合計超過序時進度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接受約談;
(三)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專項任務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管負責人接受約談;
(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特大安全隱患整治任務的,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和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五)對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打擊不力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鄉鎮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六)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約談內容
(一)對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約談。重點是被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的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籌措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二)對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不力的約談。重點是被約談對象對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的現狀及原因分析,採取對策措施,責任體系建設與落實等情況;
(三)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約談。聽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責任落實情況。
第四條 約談小組的設立
約談小組由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市安監局為成員單位,可根據情況邀請組織部門、人民檢察院參加。被約談人是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任約談小組組長;被約談人是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的,由市監察局負責人任約談小組組長;被約談人為生產經營單位、鄉鎮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的,由市安監局負責人任約談小組組長。
第五條 約談程式
約談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約談小組長主持召開,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約談前,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應註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
(二)約談時,被約談人對存在問題和發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採取的防範措施等。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約談人進行解答。
(三)約談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四)市安委會辦公室要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由約談會參加人簽名並存檔。
(五)約談後,被約談人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 約談時限
對上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約談,在要求的期間或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期後10日內進行。
第七條 約談的處理
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對被約談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二)責令向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八條 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處理上限,追究責任單位和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九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約談對象不接受約談的,由市政府安委會予以通報批評,並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對有本制度第二條規定情況之一的,應當組織對鄉鎮政府(辦事處)、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縣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不組織約談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將對該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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