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8年6月15日印發,共十七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 印發時間: 2018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蘇安〔2018〕1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安委會制定了《江蘇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8年6月15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防範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壓降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依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安委〔2018〕2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1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主任、副主任,省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辦)及其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見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省級及以上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負責人,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促進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較大事故的;
(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危害擴大,傷亡人數增加,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
(四)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五)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督辦的事故、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或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調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副主任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
(一)60天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
(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危害擴大,傷亡人數增加的;
(四)省掛牌督辦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調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辦負責人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主要負責人。
(一)90天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為惡劣事故的;
(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傷亡人數增加的;
(四)省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瞞報、謊報且造成影響的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 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辦承辦,其他約談由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單獨或共同組織實施。
共同組織實施約談的,發起約談的單位(以下簡稱約談方)應與參加約談的單位主動溝通,並就約談事項達成一致。
第八條 啟動約談程式:
(一)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辦提出建議,報省安委會領導同志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式;
(二)省安委辦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提出建議,報省安委辦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式;
(三)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由本部門有關內設機構提出建議,報本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後,抄送省安委辦,啟動約談程式;
(四)共同進行的約談,發起約談的單位經參與約談的各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啟動約談程式。
第九條 約談經批准後,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條 被約談方為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參加人員為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視情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一併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的,參加人員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開發區主要負責人,視情要求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一併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企業的,參加人員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縣級行業領域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
第十二條 約談人員除主約談人外,還包括參加約談的省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或其內設機構負責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等。
第十三條 約談實施程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
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落實整改措施:
(一)被約談方應當在約談紀要約定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約談後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設區市、縣(市、區)、開發區被約談的,約談及其整改情況納入對設區市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企業被約談後,仍然落實整改措施不力,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予以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約談方應當將約談記錄和被約談單位上報的材料等資料立卷存檔。
第十六條 省安委辦對約談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設區市安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被約談對象包括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負責人,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重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會約談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對60天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由省安委會約談設區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對90天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或者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為惡劣事故的,由省安委會約談縣(市、區)政府或開發區主要負責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發生較大事故或者1年內發生2起亡人事故,瞞報、謊報且造成影響的一般事故,由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辦法》要求被約談方在規定時間內全面落實各項整改措施,約談方通過現場核查等方式檢查落實情況,並將約談及整改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經約談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仍連續發生事故的地區,在全省範圍內通報,報請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處理,對被約談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情節嚴重的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將約談記錄和相關資料立卷存檔,通過邀請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讓輿論和社會監督落實整改措施。
制定出台上述《辦法》,將安全生產約談法治化、制度化,有利於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方法,有利於防範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壓降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