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市級掛牌督辦與治理銷號暫行辦法

株洲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市級掛牌督辦
與治理銷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治理工作落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6號令)、《湖南省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試行)》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的市級掛牌督辦、治理、銷號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事故風險或者事故危害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傷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且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頓,並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等,結合本市實際確定。
第四條 市安委會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分級、屬地和“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由本單位內部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掛牌督辦。
第五條 屬於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同級安委會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市安委會提出申請,或由市安委會直接予以掛牌督辦:
(一)已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久拖未治或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跨區域、跨行業,需兩個以上縣級人民政府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特別嚴重、特別緊急,可能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或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國務院安委會(辦)、省安委會(辦)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第六條 各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認定,並對其治理情況進行分析和梳理,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擬定重大事故隱患市級掛牌督辦方案,並將先期處置措施等資料作為附屬檔案,書面提請市安委會掛牌督辦,同時報送同級組織、紀檢部門。
第七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是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的責任主體(隱患治理責任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屬於生產經營單位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被掛牌督辦單位;無歸屬企業(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區域性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為被掛牌督辦單位。
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市安委會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協調督辦單位。需要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共同協調督辦的,由市安委會明確牽頭協調督辦單位。
第八條 市安委會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各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市安委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安委辦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或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確認,必要時委託中介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認定;
(三)市安委辦對符合市級掛牌督辦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匯總,建立台賬;
(四)市安委辦負責起草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報請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後發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和協調督辦單位;
(五)市安委辦將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市級主流媒體或市級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掛牌督辦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事故隱患的名稱;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
(三)治理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四)協調督辦單位;
(五)整改時限;
(六)掛牌督辦要求。
第十條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對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按照掛牌督辦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協調督辦單位。並按照掛牌督辦要求,加大安全投入,加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在規定期限完成隱患整改任務。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治理目標和任務;
(二)治理責任機構和人員;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保障;
(五)治理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第十一條協調督辦單位應當制定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工作制度,明確協調督辦的部門、人員、職責、方法、驗收程式等工作要求,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治理方案進行審查和備案,加強對市安委會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協調處理和跟蹤督辦,對治理不力的應依法採取措施。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治理的企業,應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證照,直至隱患排除。並應每季度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市安委會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安委辦每季度對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一次清理,對完成整改任務的及時銷號,對新增的隱患及時進行確認和掛牌督辦。
第十三條 市安委會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摘牌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向負責協調督辦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二)協調督辦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三)對驗收合格的,協調督辦單位向市安委辦提出摘牌申請(附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由協調督辦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責令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繼續整改到位,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市安委辦收到摘牌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的,報請市安委會領導批准後予以摘牌,並下達摘牌通知書。
(五)市安委辦在市級主流媒體或市級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摘牌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治理限期內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申請延期:
(一)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在治理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協調督辦單位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
(二)協調督辦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應研究確定延期時限,並報市安委辦申請確認;
(三)市安委辦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延期,繼續列入市安委會掛牌督辦對象;
(四)市安委辦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確認意見分送申請單位和協調督辦單位,並依照有關規定對造成延期的企業或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對無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或複查不合格,又未按第十五條要求辦理延期手續的生產經營單位,協調督辦單位應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直至關閉,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公共重大隱患治理的資金投入,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專項經費,用於治理涉及公共安全、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大的重大公共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市安委會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通報、督導、約談、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產誠信體系採集範圍。凡因本地區、本行業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被掛牌為市級重大事故隱患的,對被掛牌督辦單位一律依法進行處罰,對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一律予以通報批評、專項督導、約談曝光,並在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時嚴格檢查扣分;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甚至拒不整治的,由市安委會根據情況予以巡查問責、取消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評先資格,並通報組織部門和紀檢機關。同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與生產經營單位用地審批、信用評級、上市融資和品牌創建等掛鈎,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嚴格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行政問責制,對隱患排查不徹底、報告不及時、責任不落實、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承擔重大事故隱患協調督辦事項的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問責,嚴格責任追究。因隱患治理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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