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按照其風險類型、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程度及其整改難度,具體細化為3個等級(“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一)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後果特別嚴重,需全部停產停業整治,且整改難度很大的事故隱患。
(二)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很大,需全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較大,需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必須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級政府(管委會)、各級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規範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式,採取督查、巡查、抽查和互查等方法,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實行分級管理。一級重大事故隱患上報省上由省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區政府(管委會)安委會掛牌督辦。
凡是掛牌督辦重大隱患,都要由安委會向重大隱患單位、安全監管或行業主管部門、隱患單位所在地政府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督辦令》,並在媒體和網站上進行公告。督辦令由安委會主任簽發,要明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時限,責令限期整改,安委會辦公室跟蹤督查問效,逐一驗收銷號。必要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提交同級政府,由政府領導進行“面對面”交辦,由政府督查室“點對點”進行督查督辦。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報企業所在地縣區政府(管委會)安委會,經安委會辦公室評估認定後,錄入《縣區(管委會)重大事故隱患庫》,屬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區政府(管委會)掛牌督辦。屬一、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的,上報市安委會,市安委會辦公室錄入《市級重大事故隱患庫》後,由市安委會對二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並將一級重大事故隱患上報省上,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
第六條 凡被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要認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內,要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做到防範於未然。
重大事故隱患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隱患整改的協調和日常督查,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督促落實整改工作措施。
第七條 隱患整改完畢後,由重大事故隱患單位提出書面整改驗收申請,掛牌督辦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查驗收。驗收確認合格後,向掛牌督辦的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予以驗收銷號。
第八條 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隱患單位向掛牌督辦的安委會辦公室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申請延期整改。對整改限期內仍未整改到位,或確有困難但未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報有關部門同意延期的,當做事故對待,要進行責任倒查,相關執法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特別嚴重,危險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必要時,吊銷有關證照,並提請當地政府堅決予以關閉。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2022年1月25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