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東城區安全生產約談辦法》是東城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 類型:政策
東城區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強化各街道(地區)管理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針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問題的,由區政府組織對區政府有關部門、各街道(屬地)管理機構、區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本區內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負責人實施的約見談話:
(一)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30日內連續發生兩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被連續3次給予安全生產警示性通報或通報後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確需約談的事項。
第二章 約談對象及程式
第三條 安全生產約談人員為區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或其他副區長,以及區安委會有關領導同志。約談對象為:
(一)區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或主管領導同志;
(二)各街道(屬地)管理機構的主要或主管領導同志;
(三)區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本區內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和主管負責同志;
(四)其他確需約談的人員。
第四條 安全生產約談由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可根據情況邀請區監察局、區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技術專家等參加約談。約談程式為:
(一)約談前,區安委會辦公室向區政府提出約談工作建議,經區政府同意後,制定約談方案、組成約談小組、下發約談通知書,註明約談單位、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和約談地點,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內容;
(二)約談時,被約談單位匯報所負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現狀和被約談事項的有關情況,約談領導對被約談單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見和完成時限;
(三)約談後,區安委會辦公室及時形成約談紀要傳送相關部門和單位,被約談單位須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工作落實情況,區安委會辦公室視工作落實情況,開展書面或現場跟蹤督辦。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五條 被約談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按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綜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六條 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上限對被約談單位進行處罰,對被約談人從嚴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並對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區政府有關部門、各街道(屬地)管理機構、區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區域、單位的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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