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青島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6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2月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及2016年度市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3號)和《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明確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的通知》(青發〔2013〕2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市)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以下簡稱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市級考核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年度考核。其中,部門包括省政府令第293號、青發〔2013〕20號檔案明確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其他重點行業管理部門;企業包括省政府令第293號規定的中央駐青三級、省駐青二級及以上企業和市直企業。每年初市安委會公布年度市級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單位名單。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組織,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嚴控事故、注重實效,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突出事故及重點工作,注重過程和結果考核,強化政府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第五條 每年初,市安委會辦公室起草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經市安委會審定後,由市政府與區(市)政府、管委、部門、企業簽訂。其中,區(市)政府、企業的責任書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與區(市)政府、企業的主要負責同志簽訂;部門的責任書由市政府分管部門工作的領導與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訂。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
(一)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將安全生產擺在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位置,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和防範能力;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強化問題導向,深入分析本區域本行業的重點環節和突出問題,實現精準管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員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三)推進依法治安。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完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體系,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規範執法程式和行為;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制度,嚴禁瞞報、謊報、遲報行為,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四)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執法力量建設,配足配強執法人員,落實執法經費,配齊執法裝備,創新監管方式,推進安全生產格線化管理,推行企業“實名制”監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和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激勵機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強化風險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城市運行安全預防控制網路,強化城市運行風險源頭管控;建立完善風險管控機制,督促企業強化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建立安全專項規劃制度,嚴格規劃準入;落實高危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最低標準,嚴格規模準入;淘汰退出落後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達不到安全標準的企業;推行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資格準入制度,嚴格工藝設備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準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開展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加快重點行業企業轉型升級。
(六)加強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科技興安,提高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推進“智慧安監”體系建設;大力實施生命安全防護工程,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加快建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企業風險分級管控有機融合,實施分級分類動態管理,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七)推進社會共治。深入開展職工民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行業組織、安全生產專家作用,強化輿論和社會監督,落實社會各界配合、參與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健全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制度,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企業職工及時舉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隱患;加強安全生產輿情監測,提高輿情研判應對能力。
(八)創新應急管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加強區域性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強化預案管理,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完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落實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制度,提高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水平。
(九)遏制較大、杜絕重特大事故。認真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島市標本兼治杜絕重特大事故遏制較大事故工作指導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2016〕30號)要求,加強防範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工作體系建設,有效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進一步減少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
第七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任務,制定區(市)政府、管委、部門和企業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經市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八條 區(市)政府、管委、部門考核主要查閱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執法檢查記錄等資料,根據考核細則分別延伸實地抽查考核鎮(街道)、區(市)所屬部門和企業。
第九條 堅持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相結合,強化日常考核通報工作,並納入年度考核總成績。
對區(市)政府、管委的考核實行千分制評分。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900分以上為優秀;800分以上900分以下為良好;600分以上800分以下為合格;600分以下為不合格。
對部門、企業的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發生兩起較大事故的區(市)政府、管委不得列為優秀等次。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監管行業領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同比上升的行業監管部門不得列為優秀等次。
第十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市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為創新創優工作的,給予適當考核加分。
第十一條 強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區(市)政府、管委,按不合格評定。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監管行業領域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業監管部門,按不合格評定。對事故超年度指標或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瞞報事故的企業,按不合格評定。
第十二條 堅持把安全生產與政府、部門及企業的績效、薪酬以及幹部使用掛鈎,嚴格考核,獎優罰劣。
考核結果經市安委會審定後,由市安委會向區(市)政府、管委、部門和企業通報。將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文明辦、市綜治辦、市政府國資委,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區(市)政府、管委、部門和企業,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區(市)政府、管委、部門和企業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會書面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逐步實現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區(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於每年12月報送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自評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適時組織核查。
第十六條 各區(市)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所轄鎮(街道)、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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