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樂山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是樂山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 實施地區:樂山市
樂山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樂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峨眉山景區、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委辦)負責考核日常工作。由市級目標督查、組織、監察、安監、法制、應急管理等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考核工作組”),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承擔具體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參照本辦法建立本地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體系。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市政府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經市政府安委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每年簽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工作考核,強化屬地管理,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依法依規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推進執法規範化,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置體系。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實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強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
(六)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會下達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九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創新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安全生產工作獲得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省政府安委會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會表彰以及中央、省、市領導批示表揚的,由考核工作組提出建議,經市政府安委辦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按不合格評定。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會、市政府安委辦以及省級部門以上單位書面通報批評、違反事故報告處理規定、重大隱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的,由考核工作組提出建議,經市政府安委辦認定,給予累計扣分。
第十三條 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結合日常工作,根據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有關進度要求,動態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每年1月5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對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評報告並報市政府安委辦。考核工作組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不低於20%的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開展現場核查抽查。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安委會審定,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政府安委會進行通報,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綜治辦、市文明辦、市目標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以及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市政府安委會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對連續2年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由市政府安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其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產專題述職。
第十七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考核扣分、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