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基本概況,制度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約談主體及對象,第四條 約談原則,第五條約談組織,第六條 約談條件,第七條 約談內容,第八條約談程式,第九條約談要求,第十條約談處理決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基本概況

《甘肅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由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3年1月22日印發,自2013年1月22日起執行。本制度共有十四條。

制度全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未履行或未積極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未及時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約見告誡談話。

第三條 約談主體及對象

本制度適用於對如下部門和責任人進行約談。
(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
(二)各市(州)政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監管責任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四)上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約談原則

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省安委會負責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中央在甘及省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必要時也可提級約談。
(二)各市(州)安委會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
(三)各縣(市、區)安委會對鄉(鎮)政府、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
對縣(市、區)及其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按照分級約談原則逐級進行,也可由省安委會統一組織,對市(州)、縣(市、區)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集體約談。

第五條約談組織

約談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監管、行政監察、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行業技術專家組成的約談小組負責實施,安委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可根據情況邀請組織部門、紀檢部門、人民檢察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參加。

第六條 約談條件

轄區或監管範圍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分級進行約談。
(一)對上級黨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不能按時完成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
1.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個季度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較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
2.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3.一個季度內連續發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較大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
4.一個季度內發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較大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
5.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6.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
7.發生事故應急救援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事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影響、隱瞞事故、事故處理不落實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
(三)安全生產階段性工作不力、影響整體工作進度,重大隱患未能及時發現、發現後未能及時整改消除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
(四)未認真對待民眾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民眾上訪或產生不良影響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後果,各級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

第七條 約談內容

(一)對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不到位、未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約談。主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排查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資金籌措、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約談。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現狀,事故發生經過及現場應急救援情況,事故原因分析和應當汲取的教訓,事故責任追究,採取的防範措施等情況。
(三)對階段性工作行動不力、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約談。主要包括: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情況及原因分析,應當採取的對策措施,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建設等情況。
(四)對未認真對待民眾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民眾上訪或產生不良影響的約談。主要包括:民眾舉報時間、舉報內容、對舉報內容的查處落實情況、對民眾上訪的應急處理情況、信訪回復及採取整治措施等情況。
(五)各級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內容,按照安委會的要求,約談對象對要求約談的事件或行為進行匯報,約談小組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條約談程式

(一)約談準備,由組織約談的安委會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應註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被約談單位應按照要求提供書面匯報材料並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二)約談實施,被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進行匯報。約談小組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進行答覆。約談小組應提出進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約談處理決定,被約談單位應作出承諾。
約談時,組織單位要安排專人記錄,約談後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紀要。
(三)約談結果,約談結束後,約談小組要及時將約談結果以書面形式傳送被約談單位,並報上一級安委會備案;被約談人要根據約談要求,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負責組織實施約談的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約談要求

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被約談單位和被約談人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上限對被約談單位進行處罰,對被約談人從重追究責任。

第十條約談處理決定

(一)責令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其向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四)取消被約談單位及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的資格。
(五)提交紀檢、監察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約談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問責處理。

第十二條

各市(州)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22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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