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辦法

《山東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辦法》是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為了加大對全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懲戒力度而制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實施日期:2017年8月1日
  • 有效日期:2022年7月31日
第一條為加大對全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懲戒力度,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山東省〈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具體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的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人員,市政設施、城鎮燃氣熱力、公園景區運行維護的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人員。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納入全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1.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生產安全較大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雖未達到相應死亡人數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遲報、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3.不具備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或不具備相應證照資格非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4.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被吊銷相關職業資格,或被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或被判處刑罰的;
5.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和行政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或暴力抗法的;
6.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級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條件和標準。納入省級“黑名單”的,必須同時納入市、縣(市、區)級“黑名單”管理,依次類推。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必須納入市、縣(市、區)級“黑名單”。
第六條責任單位和人員納入“黑名單”的管理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一般為1年;對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別為1年、2年、3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3年。存在第四條第四款情形的,其管理期限應持續至相應法定期間的截止時間。
第七條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式:
(一)信息採集。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信息採集部門)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民眾舉報核查等途徑進行核實、取證,收集記錄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有關信息,填寫《山東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信息採集表》(附屬檔案1)。
(二)信息告知。信息採集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送達《山東省住建系統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告知書》(附屬檔案2)進行告知。當事方在收到告知書後7日內可書面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陳述和申辯意見事實理由充分、證據成立的,信息採集部門可予以採納。
(三)信息公布。信息採集部門將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名單,於10個工作日內將《山東省住建系統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信息提交表》(附屬檔案3)逐級上報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過全省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對外發布網站向社會公開公布,同時推送至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發布平台。
(四)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應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採集部門報送整改材料並提出移出申請。原信息採集部門對其情況組織核查確認,填寫《山東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附屬檔案4),逐級上報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後予以移出或保留,同時與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發布平台同步。
第八條外省企業、人員在山東省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山東省企業、人員在外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第四條規定情形的責任單位和人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其納入我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信息採集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變更,並逐級上報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採集、發布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依法依規給予其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建立常態化明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對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規違紀、安全生產執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在責任單位和人員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強化建築市場、現場管理兩場聯動,對失信單位和人員實施有力懲戒。
(一)推動住建系統“黑名單”信息作為政府部門、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項目審批、證券融資、用地審批、績效考核、保險費率浮動、招投標、證照管理、信貸、擔保等方面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被列入住建系統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和人員,與有關部門、機構和社會組織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索引共享信息,並在以上方面實施聯合懲戒限制。
(二)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引導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中明確限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參加資格預審或投標。在資格預審或評標階段,應對投標審請人或投標人是否列入“黑名單”進行核查,由評標(評審)委員會依照資格預審辦法或評標辦法的規定,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限制參與投標活動。
(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時,對住建系統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啟動覆核機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燃氣熱力、城市供水企業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續時,照此進行核查限制。
(四)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個人安全生產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時,必須重新考核。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在組織評先推優時,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項目負責人應予以“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部署要求,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並接受社會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市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應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責任單位和人員而未納入的,依法依規嚴厲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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