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樅陽縣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懲戒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銅陵市安委會《銅陵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銅安〔2016〕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基本單元。
第三條 安全生產 “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管理及其他相關問題,將其列入負面監管重點單位,通過多種信息平台向社會予以公布,並實施重點監督和懲戒的制度。
第四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遵循依法管理、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監管相結合、行政制約與經濟制約相結合、執法檢查和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縣安全生產 “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實施,指導並督促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鄉鎮政府落實“黑名單”制度。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依法依規處罰的同時,納入縣級管理的“黑名單”:
(一)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12個月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累計死亡2人以上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隱瞞不報的;
(三)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存在較大安全事故隱患或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後,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證的;
(六)發生妨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或者未按時完成監管部門下達執法指令的;
(七)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持續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八)被納入國家、省、市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黑名單”入庫公布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通過執法檢查、事故調查、民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列入安全生產監管“黑名單”條件的不良行為進行核實、取證。
第九條 對擬列入安全生產監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事先告知單位負責人,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十條 鄉鎮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依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對需列入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初步審核。
第十一條 初步審核後,填寫《樅陽縣安全生產“黑名單”基礎信息表》,並報縣政府安委辦,縣安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覆核。
第十二條 經過覆核確定列入安全生產監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安委辦通過縣級媒體和檔案等形式予以公布,並向發改、經信、人社、國土、住建、工會、金融、保險等管理部門和機構通報信息。
第十三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監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並實施以下監督和懲戒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列入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黑名單”期間,必須每季度向屬地鄉鎮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屬地鄉鎮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將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重點監管範圍,按照“四不兩直”要求,不定期開展暗查暗訪。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嚴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各類評先評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四條 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生產經營單位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提出解除申請。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對其驗收,並向縣安委辦提交驗收意見。對已整改且在期限內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六條所規定情形的,由縣安委辦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並在原公告媒體上或通過檔案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信息採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