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進一步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國發〔2014〕21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辦〔2015〕1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7號)、《安徽省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皖安〔2016〕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指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安全生產法》中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由市安監局統一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依法依規處罰的同時,納入市級管理的“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以及其它行業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後隱瞞不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三)存在較大安全生產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後,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證的;
(五)發生妨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或者未按時完成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達的執法指令;
(六)發生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證照不全、違法發包或者出租、超層越界開採、以采代探或者以探代采、“三超(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或者“三超(超載超限逾時)”運輸、惡意逃避強制性檢驗等非法違法行為的;
(七)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在返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後,不持續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又不再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黑名單”管理部門入庫公布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六條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式:
(一)信息採集。按照“誰監管、誰處罰、誰採集”的原則,由各級安監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採集部門)對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並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每條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工商註冊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傷亡人數;非法違法行為信息還應包括違法行為;事故隱患還應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採集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並聽取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三)信息交換。各縣區安監局負責對屬地採集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進行匯總,並報送至市安監局;市級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將本行業、領域採集的生產經營單位“黑名單”信息,直接報送市安監局。
(四)信息公布。市安監局應當向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銀行業監管、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有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交換共享納入本級管理的“黑名單”相關信息,提供“黑名單”信息查詢,並通過市安監局網站以及有關媒體,定期向社會公開。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由原信息採集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將相關情況信息上報至市安監局,在管理期限屆滿後移出“黑名單”,於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並通報相關部門。
其中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現場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採集部門報送整改材料並提出移出申請,經組織驗收合格、符合規定方能移出。
第七條納入省級以上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單位,同時自動列入市級“黑名單”管理。
第八條信息採集部門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向市安監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本行業領域內上季度“黑名單”相關信息。
第九條信息採集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的,信息採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變更,並上報市安監局。
第十條工作人員在信息採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7號)有關規定,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各項制約措施和懲戒制度。在被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律不得評先評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檢查;把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市安監局應及時向市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嚴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項目的核准、土地使用、採礦權取得、政府採購、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措施,並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