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5〕11號印發《成都市實施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規定》。該《規定》共11條。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安監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實施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5〕1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29日
通知
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制度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和安全生產服務機構、職業衛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在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將其列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和制約懲戒,並向社會公告其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信息的制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服務機構適用於本規定。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堅持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採取重點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一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死亡2人或累計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安全生產許可而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的;
(三)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有關監管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重職業病危害,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治理的;
(五)拒絕、阻撓安全生產執法,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指令和行政處罰的;
(六)謊報、瞞報事故,破壞事故現場,發生事故後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七)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六條 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生產服務結論報告的;
(二)擅自更改、簡化安全生產服務程式和相關內容的;
(三)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或超出資質證書業務範圍從事安全生產服務活動的;
(四)轉包安全生產服務項目的;
(五)偽造、轉讓或者租藉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七)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七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式實施:
(一)信息收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民眾舉報等途徑,經核查,對存在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收集,記錄單位名稱、案由、嚴重違法行為等信息,並填寫《成都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基礎信息報審表》(見附屬檔案),抄告市安監局。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服務機構,市安監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在接到告知通知書後的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安監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市安監局應予採納。
(三)審核認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服務機構,由市安監局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認定。
(四)信息通報、公告。被審核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服務機構,由市安監局通報區(市)縣政府以及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成都市安監局入口網站、新聞媒體對外公告。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服務機構,完成了嚴重違法行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重職業病危害整改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市安監局提出解除申請,經市安監局會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整改情況組織驗收合格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並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成都市安監局入口網站、新聞媒體對外公告。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服務機構在期限屆滿後,其嚴重違法行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嚴重職業病危害未完成整改的,自動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第八條 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為準。
第九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服務機構,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並實施以下監督和懲戒措施:
(一)每季度向所在區(市)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半年向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區(市)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季度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檢查,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半年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檢查,並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工程招投標等行為,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在當年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各類評先評優中不予通過,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的各類評先評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五)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停產停業整頓或予以關閉。
第十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