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實施辦法

《許昌市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實施辦法》是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政府和企業兩個主體責任,實現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是將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突出問題或嚴重缺陷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嚴格監管的制度。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納入黑名單:
(一)年度內發生1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存在國家、省公告和行業(領域)判定或專家組評估論證的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條 對擬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予以警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
(一)年度內發生2次一般事故或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違法行為的。
(三)對擬納入黑名單的重大事故隱患,經督查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的。
(五)因組織領導、措施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任務的。
(六)有其它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市級以上媒體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曝光,並納入許昌市安全生產網“黑名單”名錄,“黑名單”名錄每3個月更新1次。
(二)終止安全生產方面的所有行政優惠政策。
(三)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關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五)有關監管部門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督查。
(六)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八)其它有必要採取的安全監管措施。
第六條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市、縣政府安委會向發改、財政、國土、交通、環保、工商、工信、商務、金融等部門進行通報,將企業信用與規劃實施、招標採購、行政審批、金融信貸、財政扶持等政策掛鈎;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2年內取消其評先選優資格;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列入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七條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整改措施後,達到以下條件的,經市政府安委會組織評審通過,從“黑名單”中消除: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二)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納入“黑名單”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安委會向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或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直接提出建議),並書面陳述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理由。
(二)經市政府安委會會議審議同意。
(三)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同時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第九條從“黑名單”中消除,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安委會向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或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直接提出建議),並書面陳述從“黑名單”中消除的理由。
(二)經市政府安委會會議審議同意。
(三)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同時將該生產經營單位從安全生產“黑名單”中消除。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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