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8年2月1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14日
  • 文  號:魯質監稽發〔2018〕1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質監稽發〔2018〕1號
省局各處室、各直屬機構:
現將《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2月1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大對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懲戒力度,提升監管效能,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印發<關於對嚴重質量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202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認證認可、特種設備、纖檢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制度,是指省質監局(以下簡稱省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將依法處理的嚴重違法失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黑名單”主體)納入“黑名單”,並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制度。
第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管理:(一)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撤銷許可處理的;(二)違反質監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撤銷許可或吊銷許可的行 政處罰的;(三)拒絕、阻礙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拒不改正,受到行政處罰的;(四)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或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被認定為嚴重違法失信的“黑名單”主體應當列入“黑名單”,並在省局官方網站進行公開。
第六條 省局成立“黑名單”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黑名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稽查局,具體負責“黑名單”組織實施工作。省局各有關處室、單位按照“誰履職、誰處理、誰擬定、誰上報”原則,按要求提報“黑名單”主體相關情況。
第七條 “黑名單”主體的確定應當堅持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決定製度。集體研究決定應當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後公開。集體研究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或筆錄。
第八條 “黑名單”研究會議堅持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兩個月組織一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
第九條 提報單位應當在其作出的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將擬確定為“黑名單”主體的名單及違法事實、處理意見、擬確定理由等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合法性審查後上會研究。會議決定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公開。
第十條 “黑名單”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違法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違法行為名稱、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公開期間、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等。
第十一條 “黑名單”主體列入“黑名單”公開後,公開期限原則為 3 年。法律法規對懲戒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納入“黑名單”的主體公開期限屆滿時,應停止公開,並轉入備查資料庫管理。
第十三條 “黑名單”主體公開期間,當事人對原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黑名單”主體不停止公開,省局認為應當停止公開的除外。
第十四條 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理決定被改變或撤銷的,省局應當在收到或知道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訴訟裁判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黑名單”公布的情況進行變更或撤銷,並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應強化監管措施,通過依法限制許可、增加監管頻次、依法從重處理等方式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六條 按照規定,及時推送列入“黑名單”的共享信息,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黑名單”主體涉嫌違法違規的,要依法、及時、從重、從快做出處理。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實施“黑名單”制度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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