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依法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主體責任,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廣東省農業廳擬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現將《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依法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主體責任,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黑名單”適用於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水產品除外)種植、養殖的農產品生產者,包括:
1.農產品生產企業;
2.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受控的農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存在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農產品生產者,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
1.一個自然年度內,在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例行)監測中,其農產品不合格累計超過3次的;
2.一個自然年度內,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其農產品不合格累計超過3次的;
3.一個自然年度內,在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其農產品不合格累計超過1次的;
4.在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或監督抽查中,其農產品出現禁(限)用藥物超標的;
5.在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或監督抽查中,其有機、綠色、無公害、地理標誌、名牌類農產品(統稱“三品一標一名牌”)等品牌農產品不合格的;
6.違法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受到行政處罰的;
7.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後,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8.存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9.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或監督抽查其農產品的;
10.存在其他嚴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條對存在下列情形的農產品生產者,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1.在部、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出現不合格樣品的,由所在地級以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農產品生產者的全部農產品種類(批次)開展監督抽查。
2.在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出現不合格樣品的,由所在縣(市、區)或地級以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農產品生產者的全部農產品種類(批次)開展監督抽查。
3.在監督抽查中發現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對該農產品生產者的農產品持續開展監督抽查,直至連續2個(或以上)生產季節被監督抽查農產品全部合格。
第六條在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所在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生產者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對被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監管,聯合懲戒。包括:
1.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的入口網站上予以公開。公開時長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每納入一次“黑名單”管理公開360天,多次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公開天數疊加累計。
2.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責任人員等予以嚴重警告,對問題突出的實行掛牌警示、限期整改。
3.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自被納入“黑名單”管理年度起連續3個自然年度內不得申報或獲取政府類農業項目支(扶)持、品牌農產品資質認定。已獲取政府類項目支持或資金補助的,應當限期終止其繼續獲取。
4.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或“三品一標一名牌”等品牌農產品生產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請或直接撤(注)銷其資質。
5.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所在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請依法責令其停止農產品生產。
第八條實施“黑名單”管理基本程式
1.信息採集。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農產品生產者負責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並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2.信息告知。採集“黑名單”管理信息的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並聽取其申辯意見。農產品生產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3.信息交換。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級採集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信息,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逐級上報至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信息公布。廣東省農業廳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民銀行、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通報納入管理的“黑名單”信息,並通過廣東省農業廳信息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5.信息移出。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者,在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管理期屆滿後自動移出“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上市前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十條本辦法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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