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質監局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辦法 (試行)

《山東省質監局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18年3月21日印發,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質監局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發文字號:魯質監質發〔2018〕10號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質監局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質監質發〔2018〕10號
省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山東省質監局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山東省質監局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3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質監局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 號),加快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激發企業潛能和活力,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促進市場有序、良性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44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質量信用“紅名單”主體的認定、公開發布、使用和退出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信用“紅名單”主體,是指省質監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質量管理、標準化、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信用方面有卓越表現,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被認定為質量信用“紅名單”主體在省質監局網站、山東省企業質量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國(山東)”網站等進行公開。
第五條 山東省企業質量信用體系暨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質量信用“紅名單”確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質量信用“紅名單”的組織實施工作。省質監局有關處室、直屬單位按照“誰履職、誰擬定、誰上報、誰負責”原則,提報質量信用“紅名單”主體相關資料信息。
第六條 質量信用“紅名單”主體的確定應當堅持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制度。
第七條 質量信用“紅名單”的確定堅持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
第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報質量信用“紅名單”:(一)在質量管理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範區等榮譽稱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質量提升行動中完成國家級產品質量提升示範區創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中有卓越表現的法人或組織。(二)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法人或組織;獲得國家標準化示範單位的法人或組織。(三)根據《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通則 第 1 部分:製造業》(DB37/T 2986.1-2017),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為 AAA級企業。(四)在質量提升行動中完成國家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台示範區建設的法人或組織。(五)獲得國家級或省級工業計量標桿示範單位的法人或組織。 (六)有其他卓越質量信用表現的法人或組織。
第九條 同時符合以下要求的,才可列入質量信用“紅名單”管理:(一)依法取得產品生產許可、資質認定等相關許可,嚴格遵守和執行質量技術監督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健全,生產經營規範,自覺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與管理;(二)之前連續三年監督抽檢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合格產品,無被查實的有違法情節的質監領域投訴舉報,無行政處罰;(三)無新聞媒體重大負面曝光(經調查核實與事實相符)的問題。
第十條 擬確定為質量信用“紅名單”的主體、確定理由等信息,由省質監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 質量信用“紅名單”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要信用事實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質量信用“紅名單”主體列入質量信用“紅名單”公開後,公開期限原則為 1 年。
第十三條 質量信用“紅名單”主體在公開期間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提報單位在 5 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撤銷的建議報領導小組研究。對於難以界定的事項,由提報單位提出相關建議,經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撤銷。
第十四條 實行質量信用“紅名單”退出機制,出現下列情形,經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從“紅名單”中刪除相關主體。(一)經異議處理,“紅名單”認定有誤的。(二)按照《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管理辦法》認定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的。(四)“紅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於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十五條 對列入質量信用“紅名單”的主體公開期限屆滿時,省質監局網站、山東省企業質量信用信息平台停止相關信息公布,並轉入備查資料庫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信用中國(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推送列入質量信用“紅名單”的共享信息,並對列入質量信用“紅名單”的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激勵。
第十七條 對工作人員在實施質量信用“紅名單”制度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級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可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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