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制度管理(試行)辦法》是和田地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以及評標專家等規範管理制定的辦法。
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制度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以及評標專家等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和田地區範圍內從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以及評標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對在和田地區範圍內從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的單位,以及列入地區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間串通,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經濟損失、重大設計變更或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六)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有關規定派設計代表進駐施工現場的;
(七)轉讓資質證書的;
(八)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九)偽造、塗改資質證書的;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單”:
(一)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
(二)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的;
(三)國家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控股的建設項目開標時,未在自治區、地區統一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四)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相互串通招標投標的;
(五)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
(六)在保密時限內向他人透露標底的;
(七)超越代理業務範圍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
(八)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九)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招標代理機構;
(十一)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和田地區範圍內從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以及評標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對在和田地區範圍內從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的單位,以及列入地區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間串通,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經濟損失、重大設計變更或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六)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有關規定派設計代表進駐施工現場的;
(七)轉讓資質證書的;
(八)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九)偽造、塗改資質證書的;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單”:
(一)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
(二)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的;
(三)國家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控股的建設項目開標時,未在自治區、地區統一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四)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相互串通招標投標的;
(五)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
(六)在保密時限內向他人透露標底的;
(七)超越代理業務範圍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
(八)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九)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招標代理機構;
(十一)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
第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未按照契約和監理大綱規定派駐相應監理人員(總監、監理工程師及監理人員)參加工程監理的;
(五)未實行“旁站監理”,或者由於監理人員人為造成工期拖延,影響工程進度的;
(六)無證上崗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監理大綱履行監理職責,造成工程質量隱患和經濟損失的;
(八)未經審批擅自追加(減)工程量或追加(減)投資的;
(九)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
(十一)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十二)因監理責任而發生一起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在以往工程建設中發生過一起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三)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監理單位。
第七條 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單”:
(一)在工程招投標中採取行賄、送禮、串標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由於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轉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四)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拒不返工的;
(五)進場的項目經理、主要設備及技術人員(包括安全、技術、施工、材料保管、預算員)與投標檔案不一致的;
(六)項目經理超越許可權承攬工程的;
(七)未按設計檔案施工的;
(八)出現1次以上(包括1次)重大質量問題的;
(九)由於項目經理管理不善,造成施工企業被列入“黑名單”,該項目經理將同時列入“黑名單”;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
第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單”: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六)不參加年審的;
(七)在保密時限內向他人透露標底的;
(八)不公正評標,相互串通、傾向性評標的。
第九條 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地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初審,報行署審定後在相關媒介定期公布。
第十條 列入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三年內不得在和田地區範圍內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列入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處罰期限屆滿,由該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地區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報行署審定後在相關媒介定期公布,其名單從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中除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和田地區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未按照契約和監理大綱規定派駐相應監理人員(總監、監理工程師及監理人員)參加工程監理的;
(五)未實行“旁站監理”,或者由於監理人員人為造成工期拖延,影響工程進度的;
(六)無證上崗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監理大綱履行監理職責,造成工程質量隱患和經濟損失的;
(八)未經審批擅自追加(減)工程量或追加(減)投資的;
(九)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
(十一)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十二)因監理責任而發生一起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在以往工程建設中發生過一起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三)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監理單位。
第七條 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單”:
(一)在工程招投標中採取行賄、送禮、串標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由於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轉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四)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拒不返工的;
(五)進場的項目經理、主要設備及技術人員(包括安全、技術、施工、材料保管、預算員)與投標檔案不一致的;
(六)項目經理超越許可權承攬工程的;
(七)未按設計檔案施工的;
(八)出現1次以上(包括1次)重大質量問題的;
(九)由於項目經理管理不善,造成施工企業被列入“黑名單”,該項目經理將同時列入“黑名單”;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
第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單”: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六)不參加年審的;
(七)在保密時限內向他人透露標底的;
(八)不公正評標,相互串通、傾向性評標的。
第九條 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地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初審,報行署審定後在相關媒介定期公布。
第十條 列入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三年內不得在和田地區範圍內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列入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處罰期限屆滿,由該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地區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報行署審定後在相關媒介定期公布,其名單從和田地區建設項目“黑名單”中除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和田地區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