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中國為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而制定的。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601號)、《關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2016-2020年期間,為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有關任務,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改善,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專項用於開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的資金。
第三條 在專項資金政策的推動下,力爭到2020年,查明我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於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重點支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相關檢測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污染土壤修復與治理、關係國家生態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態工程中的土壤生態修復與治理、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以及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採用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綜合考慮各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確定的調查、修復治理工作任務量等因素撥付。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包括正式檔案和項目實施方案,經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評審後,確定資金分配方案。
第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在接到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後30日內,向市(省財政直管縣)級財政、環保部門下達資金預算檔案。有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會同環保部門分解下達資金,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備案。
第七條 省級將根據有關市、縣(市、區)土壤環境改善等情況,按照財政部、環保部對預撥資金清算結果,對未完成目標的市、縣(市、區)扣減資金,對完成土壤治理任務出色的市、縣(市、區)給予獎勵。
第八條 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4〕70號檔案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11號)及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省、市、縣各級績效評價工作機制。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土壤質量改善及任務完成情況,資金支持項目發揮效益情況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公布資金安排和使用的詳細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情況等。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和環保部門應當將資金使用情況在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調度、監管制度,按季度將資金預算執行和項目進展情況報上一級財政、環保部門,並重點對本轄區內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建設管理、污染物減排以及土壤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供的申報材料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對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並予以監督。有關財政、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