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省級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全省水利改革發展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全省水利改革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6〕181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有關水利建設和改革發展的專項資金。水利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管理。其中,省財政廳負責編制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市、區)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組織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協同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市、區)做好項目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水利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職責分工,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資金使用安全合規、資金效益充分發揮。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水利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水利等部門主要負責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優先、獎補結合的原則。
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的水利發展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範圍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全省水利建設和改革發展需要確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包括重大引水調水工程、骨幹河道治理、澇窪地治理、滯洪區建設、水庫建設以及河道攔蓄等雨洪資源利用工程等;
(二)農村水利設施建設,包括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更新改造、農村飲水安全、水庫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等;
(三)水利防災減災,包括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海堤建設、山洪災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引水上山、防汛抗旱等;
(四)水資源節約保護,包括推行河長制、水資源監測設施和監測能力建設、水資源管理、節水農業和水肥一體化、地下水超采綜合整治、水土保持、水利風景區建設、生態調水和用水結構調整、水價綜合改革等;
(五)水利現代管理,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設、水利科技研究與推廣套用、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
(六)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其他需要省財政支持的試點或項目等。
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的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水利發展資金扶持項目所需的規劃編制、勘測設計、土地環評、工程監理、招標、驗收、績效評價等相關費用,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編列預算,納入項目實施方案統籌解決。
第六條 水利發展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水利中長期發展目標、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編制水利發展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七條 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領域規劃或實施方案。市、縣(市、區)水利等部門在具體編制本地區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應充分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省水利廳等部門編制完成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經商省財政廳同意後印發實施,作為資金分配、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省級對市級或縣級分配水利發展資金,根據不同項目類別確定補助方式,可以採取因素法、競爭立項、比例補助、定額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或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市級對縣級分配水利發展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市級財政、水利等部門自行確定。
第九條 省財政廳在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水利發展資金預算。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等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具體部門或單位。水利等部門應當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專項資金支持的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程式。
第十條 省財政廳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級預算安排、項目建設需要提前下達水利發展資金。
第十一條 鼓勵各級積極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各級統籌整合相關水利發展資金,或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入運營機制。堅持建管並重,遵循“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原則,支持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第十二條 水利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覆或同意的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組織項目實施,足額落實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調整預算,確需變更或調整的,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水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水利等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水利發展資金的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水利發展資金監督檢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分配、管理、使用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十七條 對水利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檔案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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