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規範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範投資風險,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出資,是指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用於設立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的資金。
第三條 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引導基金設立
第四條 省、市政府共同出資400億元(其中省級政府出資200億元),設立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基金注資和市場化募集,吸引金融機構和境內外社會資本、投資機構共同發起設立或增資若干只母基金,母基金通過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或增資若干專項子基金。
引導基金可直接出資設立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簡稱母〔子〕基金),也可直接投資項目企業。
第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承擔引導基金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運作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引導基金聚焦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著力推動創新發展,突出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項目,重點支持五大新興產業與五大優勢產業項目,以及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大力對接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項目。基金類型以產業類基金為主,優先布局科技創新領域。
第七條 引導基金、母(子)基金出資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等簽訂章程(協定或契約),約定基金設立的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三章 引導基金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八條 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開透明、開放包容,依法合規、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突出專業化、區域化、行業化的特點,遵循整體設計、分期募集、上下聯動、滾動發展的思路,著力支持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
第九條 引導基金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引導基金應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基金政策目標實現。
第十條 引導基金應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母(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結餘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引導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母(子)基金的虧損由出資人共同承擔,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引導作用,引導基金可適當讓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引導基金分紅部分可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對考核優秀的母(子)基金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必須委託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四章 引導基金終止和退出
第十三條 產業類、創投類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基礎設施類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2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經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決策委員會)批准後,按章程(協定或契約)約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母(子)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按照章程(協定或契約)約定組織清算,並將引導基金本金和收益及時上繳引導基金託管銀行。引導基金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基金本金和收益上繳省級國庫,用於引導基金滾動發展或獎勵性支出。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一般應在母(子)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也可通過股權回購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協定或契約)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暫停出資:
(一)母(子)基金工商註冊登記後12個月投資進度低於基金認繳規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觸及引導基金退出條件的情況。
第十七條 被暫停出資的基金申請恢復引導基金出資,須符合引導基金管理規定,並通過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引導基金方可繼續出資。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協定或契約)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6個月,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基金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後超過12個月,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協定或契約)約定投資的;
(五)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協定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從母(子)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協定或契約)約定的條件退出;沒有約定或未按約定退出的,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報基金決策委員會審定,並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
第五章 引導基金政府出資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引導基金髮展規劃,將當年省級政府出資需求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撥付政府出資。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及實際用款需要向省財政廳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省財政廳按照預算指標、公司申請及項目進度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並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予以反映;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並通過相應的預算收入科目予以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按撥付時列支的分類科目,做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母(子)基金出資採取認繳制,由出資人先行簽訂章程(協定或契約),再視資金需求分期出資。引導基金與其他投資人對母(子)基金應同步出資。
第六章 引導基金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完整、準確地反映政府對引導基金出資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對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並根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沖減當期財政支出,並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權益法進行核算。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年度結束後及時將引導基金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按照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處理;省財政廳收取引導基金管理公司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按月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時報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按季度編制並向省財政廳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按年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及管理公司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市政府出資參與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