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省級政府出資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辦法
為有效吸引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和國內外優秀投資機構參與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設立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等形式在山東省境內新設(遷入),納入全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登記)的基金及其管理機構。
二、稅收優惠政策
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國家稅法,認真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1.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可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由每一個合伙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分別納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股權投資類企業對外進行權益類投資所發生的損失,符合稅法規定的,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
4.合夥企業自然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5.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所得,不併入企業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稅收。
6.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至以後納稅年度抵扣。
7.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有關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8.股權投資類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並符合國家規定減免條件的,按國家規定程式報批後,可給予減免。
9.基金企業可享受國務院批准的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三、引導基金讓利政策
10.根據基金類型和投資方向、投資階段,採取差異化政策,引導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讓渡給其他出資人或基金管理機構。經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決策委員會)批准,基金投資於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項目,或省內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創新型項目的,引導基金可讓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資於基礎設施和成熟期產業項目的,原則上實行同股同權,經基金決策委員會批准,也可將章程(協定或契約)約定的門檻收益率以上部分,適當讓渡給其他出資人或基金管理機構。通過引導基金讓利,鼓勵基金加大山東省內投資比例,最多可讓渡引導基金全部增值收益。
11.在母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基金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在母基金註冊之日起2年內(含2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2年以上、3年以內(含3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2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
四、財政扶持政策
12.落戶獎勵。在山東省境內新設或者遷入且承諾5年內不遷離山東的基金,可根據基金規模、基金類型等,按不超過基金實繳規模(基金實繳金額扣除省級及以下政府引導基金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落戶獎勵。落戶獎勵比例由基金註冊所在縣(市、區)確定,獎勵資金由基金註冊所在縣(市、區)負擔。
13.績效獎勵。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委託專業機構對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投資運作快、投資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機構和團隊,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獎勵。
14.貼息補助。經省委、省政府批准,金融機構投資于山東省境內重大戰略性項目,省財政可按銀行實際貸款利率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貼息。
15.專項資金扶持。對基金投資的具體企業項目,在申報省級及以下各級專項資金時,同等情況下優先予以支持;申請國家專項資金支持時,同等情況下優先申報,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積極予以協助。
五、資源開放政策
16.優先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推介優質項目資源,為基金投資創造良好條件。鼓勵實體企業參與基金出資,支持“投、貸、建”聯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其開放項目資源。
17.對出資參與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同時參與山東重大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機構等,同等條件下向其優先開放市場準入和項目資源。
18.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對於積極參與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表現突出的市場化私募基金,可給予增資增信支持。對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的企業,優先納入省級上市掛牌後備資源。
六、人才引進政策
19.優先推薦基金管理機構的優秀高管人員參加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遴選和齊魯金融之星評選等選拔。成功入選的,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93號)等規定,給予資金獎勵、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庫等待遇。
20.各地對享受人才政策的基金管理機構高管人員,可給予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補助。享受人才政策的基金管理機構高管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基金註冊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其子女就讀中國小、幼稚園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基金註冊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優先安排入學。
七、附則
21.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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