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

青島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

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2018年4月20日正式宣布成立。基金採取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級架構,在爭取省引導基金支持下,市與區(市)出資設立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市場化募集,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母基金群。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省、市兩級政府共同出資400億元設立引導基金,通過母、子基金兩級放大,形成6000億元規模基金,聚焦支持十大產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
  • 外文名:New and old energy conversion guidance fund
  • 發布時間:2018-05-02
  • 出台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出台背景,出台目的,主要內容及正文,

出台背景

青島市作為全省新舊動能轉換的核心區,應率先發展,先行先試。設立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是我市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之一。引導基金是由市財政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有利於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效應,加速資本、創新要素集聚,帶動和引導社會投資更好的推動和保障全市新舊動能轉換工程加快實施。
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採取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級架構,在爭取省引導基金支持下,市與區(市)出資設立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市場化募集,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過出資發起設立或增資若干子基金,撬動社會資本形成3000億元規模的產業基金,支持我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加快實施。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依法依規、防範風險”的原則運行。

出台目的

引導基金是由市財政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導基金可通過參股方式,與其他政府投資基金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設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簡稱“母〔子〕基金”),也可採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
母基金是指可投資於子基金和項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資項目的基金。
五大領域重點投資
引導基金重點投向以下領域:
✔支持做強做高優勢特色產業,優先投向現代海洋、智慧型家電、軌道交通裝備、汽車製造、現代金融、現代物流、現代旅遊、商務服務、健康養老等9個產業的項目;
✔支持發展壯大新興未來產業,優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節能環保、文化創意等5個產業的項目;
✔支持改造提升傳統支柱產業,優先投向商貿服務、食品飲料、紡織服裝、機械設備、橡膠化工、現代農業等6個產業的項目;
✔支持符合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海洋名城等領域的項目;
✔優先投向創新性企業和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創新等項目。

主要內容及正文

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全面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市政府決定,設立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為規範引導基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是由市財政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導基金可通過參股方式,與其他政府投資基金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設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簡稱“母〔子〕基金”),也可採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資於子基金和項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資項目的基金。
第三條引導基金重點投向以下領域:
(一)支持做強做高優勢特色產業,優先投向現代海洋、智慧型家電、軌道交通裝備、汽車製造、現代金融、現代物流、現代旅遊、商務服務、健康養老等9個產業的項目;
(二)支持發展壯大新興未來產業,優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節能環保、文化創意等5個產業的項目;
(三)支持改造提升傳統支柱產業,優先投向商貿服務、食品飲料、紡織服裝、機械設備、橡膠化工、現代農業等6個產業的項目;
(四)支持符合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海洋名城等領域的項目;
(五)優先投向創新性企業和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創新等項目。
第四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依法依規、防範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青島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專項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基金工作小組”)是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
(一)研究決定引導基金參股設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二)研究決定引導基金年度出資計畫;
(三)研究制定支持引導基金髮展的有關政策;
(四)決策新增引導基金投資領域。
基金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承擔基金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第六條根據引導基金投資的領域分別設立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由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辦和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主管部門分管領導組成。理事會負責對引導基金具體參股設立母(子)基金的方案進行決策;協調解決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青島市設立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在公司組建期間,暫由青島市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外履行引導基金名義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受託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運營管理引導基金,對外徵集擬參股設立的母(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能力、投資業績、合規風控能力、依託資源等開展盡職調查,評估其擬設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規性,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報理事會決策;
(三)按照理事會研究通過的母(子)基金設立方案,開展入股談判,簽訂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
(四)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五)以出資額為限,對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通過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簽署章程或協定約定等方式,監督母(子)基金運營、投資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負責引導基金的退出與清算;
(七)定期向理事會和基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送引導基金和母(子)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八)運用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項目庫信息平台,為母(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第三章投資原則
第九條母(子)基金企業應在青島市註冊。
第十條引導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可根據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機構業績、募資難度等因素予以差異化安排。引導基金直接出資設立母(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於20%,對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於30%。對主投農業領域的母(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於50%。
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對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基金規模的60%。初創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母基金對單只子基金的出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母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直接投資,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規模的20%;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十二條母(子)基金投資於青島市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少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以下情形,可作為投資青島市內企業的資金:
(一)母(子)基金直接投資於市內企業的資金;
(二)母(子)基金投資於市外企業,再由市外企業將資金投入到青島市子公司的,可置換為市內投資額;
(三)母(子)基金投資於市外企業,將市外企業優質項目引入青島市註冊經營,視同投資於市內企業;
(四)為支持青島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對母(子)基金投資到青島市企業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為市內投資額。
第十三條母(子)基金可跨產業開展投資,跨產業投資不超過基金規模的50%。
第十四條母(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經理事會批准後,按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除基金管理機構外,其他單個出資人應符合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資質要求,且對母(子)基金的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
第十六條當母(子)基金投資於市委、市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或初創期、早中期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向該企業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母(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實際投資額。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委託共同投資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
第四章投資決策
第十七條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基金管理機構等投資機構可以向受託管理機構申請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母(子)基金的,應推舉1家投資機構作為申請人。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有明確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在國家監管機構登記備案,或符合以下條件並承諾在母(子)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後6個月內登記備案: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申請設立母基金的,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設立子基金的,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人民幣。核心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原則上不低於5億元,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合規或風控負責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成功的股權投資案例;
(五)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紀錄。
第十九條受託管理機構統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並對設立方案進行初審後,組織專家對設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第二十條受託管理機構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理事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二十一條受託管理機構對理事會研究通過的擬參股的母(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擬參股母(子)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規定簽訂章程或合夥協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受託管理機構管理費計算標準為當年引導基金對母(子)基金投資額的2%加上年度末投資餘額的1%。受託管理機構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勵
第二十四條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
第二十五條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與各出資人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為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可按以下原則,給予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激勵獎勵。引導基金收益可讓渡給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對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一)母(子)基金將符合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外地企業引入青島市註冊經營的,按母(子)基金對該企業股權投資額的最高2%給予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
(二)在母(子)基金投資期結束後,對於投資市內企業比例在75%以上的,給予基金管理機構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經基金工作小組批准,對投資於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或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母(子)基金可適度讓渡引導基金收益。
(四)在母(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社會出資人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股權或份額。在基金註冊之日起2年內(含2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2年以上、3年內(含3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2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設立3年以後,引導基金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享受該項政策需滿足股份轉讓時母(子)基金已投資青島市內企業的資金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第六章風險管控
第二十八條引導基金不承諾回購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損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不變相舉債。
第二十九條引導基金以及母(子)基金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簽訂資金託管協定。母(子)基金託管金融機構由母(子)基金確定。
託管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市設有機構,與青島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設有專門的託管部門和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十條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市財政局、受託管理機構報送季度託管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託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母(子)基金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或合夥協定,並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的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受託管理機構可選擇終止合作:
(一)與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定超過1年,未按約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設立1年以後,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投資領域或地域不符合規定的;
(四)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的。
第三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不得從事擔保、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不得對外贊助、捐贈。
第三十三條母(子)基金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及投資於銀行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母(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參與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增發、併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資於期貨、證券投資基金、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母(子)基金應按國家有關監管規定要求登記備案。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母(子)基金運行報告,並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求提報母(子)基金運行情況。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受託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若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形,受託管理機構有權終止與基金管理機構的合作。
第三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受託管理機構、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應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母(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省級基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母(子)基金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引導基金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條各區(市)引導基金運行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