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內縣(市、區、特區)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和旅遊區、獨立工礦區,凡在這些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鎮環境衛生工作納入計畫,經費列入預算,領導和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四條 衛生、教育、文化、宣傳部門及各社會團體,應積極宣傳、普及衛生科學知識,造成人人維護公共衛生、遵守社會公德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貴陽市區、遵義市區、安順市區和旅遊區,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雜物;不準亂潑污水;不準隨地便溺;不準在醫院病房、影劇院、會場、禮堂等公共場所吸菸。
其他城鎮也要加強管理,逐步做到前款要求。
第六條 主要街道臨街單位和居民戶,要保持建築物的整潔,不準亂堆、亂放、亂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不準在建築物上亂貼、亂刻、亂畫。
第七條 經批准設定的標語牌、畫廊、廣告欄、路標牌、交通標誌等,由設定單位定期維修、更新。
第八條 嚴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場所堆物作業、焚燒廢物。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挖掘街道的,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做到工完場清,及時修復。
第九條 公共、民用建築的衛生設施,必須符合衛生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私人建築,也要符合衛生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搬動、拆除、損壞、占用城鎮公共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必須報經城建部門批准,並按先建後拆的原則辦理,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十條 經允許在城鎮行駛的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隨時清掃灑落的畜糞。
第十一條 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行署所在地的城區內,禁止養犬。飼養科研用犬、警犬,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實施檢疫、免疫。
貴陽市市區內,禁止飼養牛、馬、豬、羊,飼養家禽必須圈養。其他城鎮飼養家禽都必須圈養,並經常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 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實行專業隊伍與民眾相結合的辦法,建立制度,明確責任,劃片包乾,經常保持清潔:
(一)街道、廣場和小巷,由環境衛生專業隊和街道民辦清潔隊按分工區域負責清掃和保潔;
(二)機場、車站、停車場、影劇院、體育館(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機關、駐軍和工廠、商店、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均由本單位負責清掃和保潔;
(三)居民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清掃和保潔;
(四)集市貿易場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掃和保潔;售貨攤點及其周圍,由攤主負責清掃和保潔。
沿街單位和居民,都要實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市容。
第十三條 下水道、排污溝要定期清理、維修,保持暢通。
第十四條 公共廁所由環衛部門組織專人清掃,定期噴灑藥物,經常保持清潔。單位廁所要實行衛生責任制,做到經常保潔。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糞便,由環衛部門及時收集和清運。環衛部門要設立垃圾消納處理場,對垃圾、糞便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貴陽市區、遵義市區、安順市區和旅遊區的生活垃圾要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應按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倒入垃圾點、垃圾桶內,並按規定交納清潔費。
第十六條 建築廢料、鍋爐灰渣、商業垃圾、生產垃圾和各種經營性垃圾、居民戶產生的建築廢料,應當自行清運到指定地點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點、垃圾桶。單位或個人無力清運的,可委託環衛部門代運。
第十七條 清運垃圾、糞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廢渣的車輛,應有防護措施,不得沿街飛揚、撒漏。貴陽、遵義、安順市區清運垃圾、糞便的車輛,白天不得在主要街道運行。
第十八條 禁止在居住區新建、擴建能產生危害人民健康、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工廠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已建的要積極治理,限期達到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畜牧獸醫部門及其他科研單位產生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必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衛生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條 嚴禁污染生活飲用水。
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供水部門應做好水源的衛生防護,負責檢驗、監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衛生防疫部門要定期檢驗、監測。
自行解決飲用水的單位,也應嚴格按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髮室等服務行業,要經常保持房間、餐廳、廚房、浴室、廁所清潔。餐具、浴巾、面巾、理髮用具等,要嚴格消毒,被褥要勤洗勤換,達到衛生要求。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二十二條 衛生管理,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
城建部門負責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建設,管理好市容、環境衛生。
基層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清潔衛生的督促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集市貿易場所和攤點的衛生管理。
公安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有關部門的衛生執法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條例的施行。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根據本條例的有關條款,具體部署本區域內各單位和居民的衛生工作,並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和居民都要尊重當地基層組織管理,共同搞好衛生工作。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衛生監督必須貫徹民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城建環衛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分別負責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專業衛生監督,設定專業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七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各企事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民眾性衛生監督。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民眾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八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和民眾衛生監督員須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發給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公共衛生知識,進行公共衛生法制教育;
(二)對本地區的公共衛生設施、環境條件、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和經常性衛生監督;
(三)對城鎮規劃和基本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四)指導民眾衛生監督員的工作;
(五)對違反本條例事件涉及技術性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六)其他有關專業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條 民眾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公共衛生知識,進行公共衛生法制教育;
(二)組織發動民眾維護公共衛生;
(三)對本轄區內公共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和管理,調查處理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
(四)配合專業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五)其他有關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進行現場檢查,並按規定無償採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各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專業衛生監督員和民眾衛生監督員都要嚴格依法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不準徇私舞弊,不準敲詐勒索。違反者,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情節輕微的單位和個人,專業衛生監督員和民眾衛生監督員按其職責範圍可給予:
(一)批評教育;
(二)限期改正;
(三)處以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情節較重的單位和個人,專業衛生監督員和民眾衛生監督員的主管部門按其職責範圍可給予:
(一)警告並限期改正;
(二)沒收違法物品或工具;
(三)處以十元以上的罰款;
(四)責令停業停產整頓。
罰款五百元以上和責令企業單位停業停產整頓的,必須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違反本條例的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應當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罰款必須有嚴格的手續,要建立嚴格的財經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處罰不服者,必須在五天內向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者,可在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者,由主管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規定行政措施。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貴州省城鎮衛生管理暫行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