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鎮衛生管理暫行條例

1981年2月21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交由省政府下達在貴陽、遵義兩市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鎮衛生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2.21
  • 實施時間:1981.07.01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衛生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增進人民身體健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轄區內機關、學校、駐軍、工廠、企事業單位等,都要建立愛國衛生運動組織或有人負責這項工作。鎮和辦事處設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衛生委員,居民組設衛生組長。
基層愛國衛生運動組織的任務是:負責轄區或本單位愛國衛生運動的組織領導、宣傳教育、督促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
城鎮轄區內各單位、居民都要遵守和執行本《條例》的規定,制訂衛生制度和公約,接受當地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布置的任務和督促檢查,搞好衛生責任區和本單位的環境衛生,保持經常。
第三條 城鎮環境衛生實行專業隊清掃與民眾保持清潔相結合的辦法,明確責任,劃片包乾。大街小巷、人行道由環衛工人清掃;臨街單位、店鋪、住戶,要負責保持門前清潔;車站、機場、碼頭、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單位、院落、廠區、校園、集體宿舍的環境衛生,要自行負責打掃,保持清潔;集市貿易場地的衛生,由收取清潔費的部門負責清掃和管理。售貨攤、點必須在工商部門指定地點營業,並保持營業場地衛生。
第四條 人人都要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不衛生為恥辱”的良好風尚,不要隨地吐痰和亂丟菸頭、果皮、紙屑,不準隨地大小便,不準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丟動物屍體,不準在街巷、人行道、公共場所焚燒雜物和煎熬惡臭物品,不準在建築物、牆壁上亂貼亂畫,不準損壞樹木、花果、草坪和公共衛生設施。
第五條 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按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傾倒。生產垃圾、基建廢料、鍋爐灰渣,由產生的單位或個人負責及時清除運往指定的地點。篩灰拌肥必須在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嚴禁在街巷、人行道、公共場所堆物、作業,必須堆物、作業者,要經城建、公安部門批准。清掏下水道、綠化剪枝產生的垃圾、污泥、雜物,必須由施工作業單位及時清除。開挖路面要及時修復。
第六條 清運垃圾、灰、砂、煤、泥土的車輛,不得撒漏。清運糞便的糞箱要密封,糞桶要加蓋,不得污染路面。清運糞便的糞車、糞桶,白天不準經過主要街道,不準在街道、公共場所停放。
畜力車進城,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撒在地上的糞便,飼料要自行清掃乾淨。
城鎮內的廁所要做到不漏雨、不漏糞、不污染水源和環境。糞便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公共廁所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滅蠅、滅蛆,保持清潔。
第七條 城市市區內不準餵養豬、狗、羊、兔等家畜(警犬、實驗動物除外);雞、鴨、鵝等家禽必須圈養。縣(區)城鎮餵豬,必須管好,嚴禁敞放。
第八條 市政建設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要把下水系統、糞便處理、道路平整等納入規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當地衛生部門要參與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並按照衛生標準進行衛生監督。
工廠、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各主管部門要制訂出規劃,積極治理,防止污染。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監測、監督工作。
第九條 影劇院、商店、醫院、車站、機場、公園等人群集中的場所和服務行業,要有果皮箱等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清潔。影劇院場內嚴禁吸菸,不準隨地吐痰、亂丟果皮、核殼、紙屑;放映電影要有一定時間的場次間隔,進行通風換氣。
賓館、招待所、旅社、醫院、浴室,要做到無臭蟲、虱子、跳蚤;茶具、浴池(盆)、理髮工具、毛巾、工作服等,要定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第十條 食品、飲食制售行業(包括攤、點),必須經當地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發給衛生合格證,工商部門發給營業許可證,方可營業。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商業部頒發的《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以及有關食品衛生的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加強食品衛生管理。要嚴格食具消毒,禁止出售腐敗變質食品。
做好水源衛生保護,嚴禁將有害物質和糞便、垃圾隨便排放、傾倒,污染水源。水井要加強管理和維修,自來水要進行沉澱、消毒,達到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一條 城鎮設衛生監督員,實行衛生監督。衛生監督員持市、縣人民政府簽發的“衛生監督證”,在所轄地區對本《條例》管理的範圍進行衛生監督;對違犯本《條例》者,有權提出批評,限期改進,直至按有關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刁難。
第十二條 對模範執行本《條例》、維護公共衛生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犯本《條例》者,採取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辦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罰款、停業整頓、賠償損失等處分。對妨礙公共衛生或市容整潔行為的個人,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六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後果或不服從管理、行兇毆打衛生管理人員者,要追究責任,直至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公安、衛生、商業、城建、工商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監督實施。違章處罰,屬於環境衛生方面的,由鎮、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負責;屬於食品衛生方面的,由衛生防疫站負責。罰款收入百分之五十作為獎勵用,其餘部分作衛生宣傳、購置清掃工具等用。罰款單據由縣以上公安、衛生部門印製。
第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市和地、州、縣、特區(區)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各地應根據本《條例》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1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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