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衛生廳
- 頒布時間:1989.06.06
- 實施時間:1989.06.06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冷飲食品生產、銷售和監督管理,提高冷飲食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一切從事生產、銷售冰棒、雪糕、冰淇淋、食用冰塊、果味水、果味露、果子汁、刺梨飲料、礦泉飲料,可樂型飲料、汽水、汽酒、酸梅湯、速冷機兌制散裝低糖飲料等冷飲食品的單位和個人 。
第三條 生產、銷售冷飲食品的衛生許可證均限當年有效,生產經營者(含兼營)生產、銷售前應先辦妥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或健康證審驗,然後將計畫生產的品種、規模、產品配方、產品質量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及來源等以書面形式報送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備案。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材料派員到生產現場檢查了解,經確認具備生產、銷售衛生條件者,約定試產日期,並對試產樣品抽樣檢驗,合格者發給衛生許可證,方可正式投產銷售。
未經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合格的試產品不得銷售。
第四條 生產、銷售冷飲食品的場所周圍環境必須經常保持清潔。應有充足合理的貯料、容器消毒、原料熬煮、生產、包裝、冷藏等廠房或場所,生產車間內部構築必須符合防塵、防蠅、防鼠要求,牆壁、地面應便於洗刷、排水,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合理,能有效防止生產過程污染。
冷飲食品生產車間入口處必須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洗手及手消毒用品、鞋靴消毒池及適宜的更衣、換鞋設施。
第五條 生產、銷售冷飲食品的機具、模具、容器、用具等必須專用,其原料及產品應符合衛生要求,生產、銷售前後應清洗、消毒、保潔。
第六條 生產冷飲食品的原料、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生產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
第七條 生產、銷售冷飲食品的廠店必須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如機具、容器、用具消毒保潔制度、防污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車間清掃和個人衛生制度、獎懲制度等)。有專人負責衛生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檢查,認真執行消毒、保潔和防污染措施,切實保證產品質量,不得在生產車間直接對外發貨。
第八條 生產冰棒、雪糕、冰淇淋的配料必須經熬煮消毒。兌制散裝飲料的用水必須經有效的消毒處理,生產冰棒、雪糕、冰淇淋不得使用人工合成色素。
禁止生產不含發酵原果酒的“汽酒”和僅以糖精、香精、色素兌制的顏色水(三精水)。
第九條 除酸梅湯和速冷機兌制的散裝低糖飲料外,所有冷飲食品必須包狀嚴密。各種飲料的標籤必須按照《食品標籤通用標準(GB7718—87)》的規定,標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廠名、批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禁止銷售無包裝的冰棒、雪糕。
第十條 冷飲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有關的食品衛生知識,懂得有關的食品衛生法規。生產銷售冷飲食品的廠、店,應每年投產(開業)前,應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規、食品衛生知識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一條 冷飲食品從業人員進行生產、銷售時必須穿戴符合衛生要求的工作衣(圍裙、袖套)帽及專用鞋靴、口罩,搞好個人衛生,並隨時攜帶健康證以備查驗。
無有效健康證的冷飲食品零售商販,生產廠家不得供貨。
第十二條 冷飲食品的生產企業,均應設立化驗室,並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人員,產品檢驗合格方可出廠。化驗室的檢驗記錄應保持完整,不得偽造,並按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尚無化驗室的小型廠家,應委託合格檢驗單位,其檢驗結果也應及時報送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生產冰棒、雪糕、冰淇淋的廠家應有能容納三天以上產量的冰櫃或冷庫,以保證產品合格銷售。
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冷飲食品生產、銷售者的衛生監督及產品的監測工作,認真堅持冷飲生產、銷售衛生許可證審發標準,對冷飲生產廠家的產品應不定期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不合格的產品允許加工複製,然後加大三倍量取樣復檢,仍不合格者應立即責令停業改進,改進後產品仍不合格,又不積極採取改進措施者,應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吊銷衛生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頒布的《貴州省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