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採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

《貴州省採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採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衛生廳
  • 頒布時間:1989.06.06
  • 實施時間:1989.06.06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內一切食品生產經營者凡在外地(含外縣、外省)批量購進食品,均應遵照本辦法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凡無檢驗證明和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不得採購和銷售。
第三條 索證食品的種類如下:
(一)糧食;
(二)酒類(包括蒸餾酒、發酵酒、配製酒);
(三)肉類及其製品;
(四)蛋製品;
(五)乳製品;
(六)食用油脂;
(七)冷飲果汁類(含固體飲料);
(八)調味品及醬醃菜;
(九)罐頭與方便食品;
(十)食糖、糖果與糕點;
(十一)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索證的其他食品。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由縣及縣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出具,鮮凍畜禽肉品獸醫衛生檢驗合格證明,由農業部門的獸醫衛生檢驗機構出具。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的檢驗機構為本企業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也可作為索證的依據。
第五條 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應包括下列項目:產品名稱、規格、批號、該批產品數量、生產日期、檢驗結果、檢驗單位(公章)、檢驗日期。
合格證或化驗單的檢驗項目必須齊全,內容應按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包括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
第六條 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不得塗改、偽造或重複使用,不得作商品廣告。食品轉銷批發時,批發單位應將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複印隨貨同行。
第七條 經營批發業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於貨到一周內,主動向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索證情況(申報表見附屬檔案,略)。
按規定應索證的食品而未索證經營的,對經營者予以罰款或其它行政處罰。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採購出口轉內銷食品必須向出售部門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並將該食品的品名、數量、內銷原因、衛生質量及檢驗情況報食品銷售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批備案,符合衛生標準及衛生要求的方可投放市場 。
第九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規定索證的食品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復檢不合格者,不準銷售。
第十條 食品經鑑定不符合衛生標準者,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就地監督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索證的食品,其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的檢驗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
未制定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衛生標準判定,既無國家衛生標準又無地方衛生標準的食品,按部頒或企業質量標準中衛生標準判定。對於無上述標準的食品,可參照類似的食品衛生標準判定。
第十二條 供銷雙方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食品衛生質量有異議時,以銷方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判定為準,供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銷方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銷方所在地上一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復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頒布的《貴州省食品經營索證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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