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布《天津市冷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頒布《天津市冷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8.01.14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布《天津市冷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1.14
  • 實施時間:1988.01.1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冷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規定》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冷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冷飲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冷飲食品衛生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生產經營冷飲食品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冷飲食品包括冰棍、冰激凌、刨冰、汽水、果味水、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湯、食用冰塊、發酵型飲料、散裝低糖飲料、礦泉飲料、可樂型飲料及其它冷飲食品。
第四條 各種冷飲食品的生產單位,當年生產前,須將生產車間平面圖、主要設備、生產品種、配方、工藝流程、產銷量及衛生制度等報生產主管部門和所在區(縣)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正式生產前,還應將試製產品送所在區(縣)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化驗,經審查合格並取得《冷飲食品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產。新開業的生產單位,在取得《冷飲食品衛生許可證》後,按主管部門規定辦理投產、銷售手續。
第五條 原料衛生要求:
(一)嚴禁使用腐敗變質以及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原料。
(二)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產酸梅湯、果味水、果味露、散裝低糖飲料的用水,應經過加熱消毒。
(三)使用添加劑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六條 冷飲食品生產單位應建立符合要求的檢驗室,負責產品檢驗。沒有條件建立檢驗室的生產單位,可委託具備檢驗條件的單位進行產品檢驗。產品必須逐批檢驗,合格後方準出廠。檢驗結果應報送所在區(縣)食品衛生監督機構。
第七條 定型包裝的冷飲食品,其包裝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並應嚴密包裝。在包裝明顯處需註明廠名、商標、批號及生產日期。有保存期限要求的,應註明保存期限。
第八條 經營散裝飲料、刨冰,須有專用製造室和銷售室。禁止露天制售。
禁止出售用糖精、香精、色素兌制的顏色水。嚴禁在冷飲食品中加入衛生部門規定不得加入的藥物。
第九條 從事冷飲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準參加工作。
第十條 從業人員應搞好個人衛生,並接受食品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
第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本轄區冷飲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按照規定無償採樣檢驗,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
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任務時要出示證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冷飲食品生產經營者,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至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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