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城中田園保護條例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城中田園保護條例》於2021年12月28日經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城中田園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發展歷程,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3月,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查了《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城中田園保護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檔案全文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城中田園保護條例
  (2021年12月28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芒市城中田園,發揮城市濕地功能,改善城市人居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芒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城中田園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生產、利用、監督檢查以及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中田園,是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並公布的芒市城中範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耕地、園地、水域水系、樹木植被等元素構成的生態田園。
  第四條 城中田園保護範圍分為芒市大河西片區、芒市大河—果朗河片區和果朗河南片區。
  芒市大河西片區:東至芒市大河東岸,南至芒瑞大道,西至拉院大溝西岸—芒那公路,北至芒那公路至芒市大河城市規劃道路。
  芒市大河—果朗河片區:東至芒市大河至果朗河城市規劃道路,南至果朗河,西至G320國道—芒瑞大道,北至芒市大河。
  果朗河南片區:東至法坡村,南至X211縣道,西至G320國道,北至果朗河北岸。
  第五條 城中田園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芒市人民政府負責城中田園保護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明確專門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城中田園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中田園保護工作。
  城中田園保護推行田長制。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中田園保護監督檢查考核機制。
  第八條 自治州、芒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中田園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中田園的保護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中田園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涉及侵占破壞城中田園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條 自治州、芒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城中田園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民參與城中田園保護活動,並將其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
  第十一條 芒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芒市城中田園保護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經批准的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保護和建設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批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劃定的保護區,由芒市人民政府設定保護界樁和標誌,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保護區內應當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優先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提升生態農業功能水平。
  第十四條 保護區內的管理、生產、運營等設施建設,其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可以依據規劃開展農耕文化、農業科普、田園風光、自然景觀等體驗活動。
  第十六條 芒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中田園數位化智慧型平台,提升田園保護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保護區內的農業生產,應當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農業生產技術,持續改善農業環境。
  第十八條 保護區周邊的村寨、社區的生活垃圾、污水,應當進行集中收集、轉運,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移動界樁標誌標識等公共設施;
  (二)擅自砍伐樹木,損毀竹叢竹林;
  (三)挖砂、採石、取土等;
  (四)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林木果樹、花卉草皮,挖塘養殖、飼養畜禽等;
  (五)炸魚、毒魚、電魚;
  (六)建設永久性溫室大棚;
  (七)擅自設定、張貼、噴塗廣告;
  (八)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
  (九)棄置農藥和化肥包裝物、農用薄膜、農用器械器具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十)堆放、棄置、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
  (十一)向農田、水域水系排放污水、污物;
  (十二)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可燃廢棄物;
  (十三)其他損害環境、損壞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公職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城中田園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對城中田園保護未做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旨在加強對芒市城中田園生態保護的力度,是推進芒市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協調發展,改善城市人居和生態環境,確實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
《條例》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原則,強化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劃管控、政策引導和要素保障,對芒市圍繞特色鮮明、功能完善、生態優美的目標,不斷推進芒市大河周邊山水田園的生態保護,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