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鄉鎮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對《湖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備妹諒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各行政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自行組織開展;從2020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縣域內異地補充耕地、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縣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要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鄉鎮級政剃嚷捆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陵臘夜漏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盼微整斷分為符寒付100分。
  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等共同制定,包含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建設、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強制約束性指標,若突破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任務,考核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所轄區內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承諾制、邊占邊補的鄉鎮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各鄉鎮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通報,並納入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地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承諾制補充耕地落實情況及縣域內調劑補充耕地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按照霸項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鄉鎮進行實地抽查,結合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櫃遙頁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通報,納入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涉及縣域內調劑補充耕地的有關鄉鎮,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耕地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3月底前向縣人民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鄉鎮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3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縣人民政府,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鄉鎮予以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鄉鎮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鄉鎮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全縣“五評五考”中進行考評。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縣監察委員會、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各鄉鎮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通報,並納入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地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承諾制補充耕地落實情況及縣域內調劑補充耕地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國營林茶場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鄉鎮進行實地抽查,結合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通報,納入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涉及縣域內調劑補充耕地的有關鄉鎮,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耕地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3月底前向縣人民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鄉鎮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鄉鎮及各國營林茶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3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縣人民政府,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鄉鎮予以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鄉鎮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鄉鎮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全縣“五評五考”中進行考評。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縣監察委員會、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