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8〕9號)和《中共瀘州市委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方案》(瀘委發〔2018〕11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確保我市耕地占補平衡,建立健全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8〕7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三條 各區縣政府對《瀘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土地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區縣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區縣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3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以及《土地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區縣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區縣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範,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國家制定的考核評分標準並結合我市實際確定,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區縣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檢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所轄鄉(鎮、街道)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的區縣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市政府每年與區縣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或綜合目標責任書,並進行嚴格考核。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或綜合目標責任書中耕地保護的具體內容由市委目標績效辦根據市政府確定,並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十條 各區縣政府要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於每年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每年隨機選取若干區縣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區縣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區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 年度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區縣通報,同時納入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二條 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2年各地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
第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分片區進行全面檢查,結合各區縣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區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區縣通報,納入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五條 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等情況的有關區縣,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耕地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各區縣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5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區縣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考核部門對各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縣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檢查、期中檢查等對各區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9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區縣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未完成、占補平衡不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未完成等問題突出的區縣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區縣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二十條 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對區縣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列為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2020年10月21日,《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市區縣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20〕35號)正式印發執行,現對政策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縣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8〕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8〕74號)等政策檔案,制定《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市區縣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20〕35號)。
二、《辦法》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依規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嚴格保護耕地,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就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強耕地保護,堅決扛起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重大責任,堅定不移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二條,分別為總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獎懲和附則。
(一)明確了考核實施主體。各區(縣)政府對本行政管轄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區(縣)長為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對各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具體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市統計部門組織開展,實施部門作用更突出、職責更明確。
(二)最佳化了考核組織方式。各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考核檢查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將原來對各區(縣)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合格或不合格下結論調整為以打分排序制為基礎的綜合評價制度,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告。其中,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區(縣)政府自行組織開展,於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每年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區(縣)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區(縣)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區(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形成年度檢查結果報告。
(三)完善了考核主要內容。完善了考核指標、數據依據和考核核查方法等內容。考核主要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強調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和耕地保護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准,下達檢查考核指標。
(四)強調了考核結果套用。強調了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區(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區(縣)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改進了處罰措施,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區(縣)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區(縣)相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核上報。強化了考核結果套用,將考核結果作為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