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鞏固禁采砂金成果嚴厲打擊偷采砂金違法行為的通知》是2011年7月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驅動,我省一些地區偷采砂金違法活動出現反彈,嚴重擾亂了全省礦業開發秩序,破壞了生態環境。為進一步鞏固禁采砂金成果,嚴厲打擊偷采砂金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全省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秩序,切實保護好生態環境,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禁采砂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嚴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範圍內禁止開採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禁采砂金成果嚴防非法採金反彈的通知》(青政辦〔2007〕10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禁采砂金各項管理工作。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禁采砂金工作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對禁采砂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責,具體開展禁采砂金工作。對禁采砂金監管不力,屢禁不止,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混亂,造成重大環境破壞的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進行約談和問責,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二、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各地區要對轄區偷采砂金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分類處理。偷采砂金活動猖獗的地區要設卡堵截,蹲點監管,不讓偷采砂金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對採金人員,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要及時清理,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沒收扣壓偷采砂金的機械設備。對屢教不改、長期偷采的企業或當事人,按照《青海省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不良行為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列入不良記錄。對破壞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各地報請省非法採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鑑定委員會(設在省國土資源廳)對礦產資源破壞情況作出價值鑑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凡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砂石採礦權管理
從近幾年偷采砂金的情況看,有的企業和個人以采砂石名義偷采砂金。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對以采砂石為名偷采砂金的,一經查實,由發證機關及時吊銷採礦許可證,並按照《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處罰。同時,在新設砂石礦採礦權時,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要求,做好採礦權設定方案的編制工作,無礦業權設定方案,不得新設砂石礦採礦權。新出讓砂石礦採礦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出讓,並加大對砂石礦採礦權人對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四、建立共同監管長效機制
砂金禁采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是砂金禁采的責任主體,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共同責任機制。一是明確各級政府在國土資源聯合執法中的領導責任,建立政府領導,國土資源、公安、環保、水務、安監等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制止違法行為、查辦案件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取得工作支持。二是進一步落實各部門在聯合執法中的責任,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在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做好與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的銜接工作,做到提前介入。三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報告制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砂金禁采巡查和清理、查處情況。
五、繼續加大巡查力度
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聯合公安、環保、水務、建設、安監等相關部門,加大聯合執法監察巡查力度。針對重點地區偷采砂金違法行為頻發,偏遠地區偷采砂金違法行為難以及時發現,不法分子投機取巧,打“游擊戰”的實際情況,要組織得力隊伍,採取常規巡查和專項巡查等措施,進一步加大對重點地區和偏遠地區的巡查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制止率,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置,把偷采砂金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深入開展宣傳教育
各地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提高廣大幹部民眾對禁采砂金、保護生態環境、造福子孫後代重要意義的認識。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環境日”、6·25“土地日”等宣傳日,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和禁采砂金,保護生態環境的重大意義。採取有效措施,在主要路口設立警示牌,張貼宣傳標語,大力宣傳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理念,把禁采砂金提高到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營造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統籌發展,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的良好氛圍。
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驅動,我省一些地區偷采砂金違法活動出現反彈,嚴重擾亂了全省礦業開發秩序,破壞了生態環境。為進一步鞏固禁采砂金成果,嚴厲打擊偷采砂金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全省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秩序,切實保護好生態環境,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禁采砂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嚴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範圍內禁止開採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禁采砂金成果嚴防非法採金反彈的通知》(青政辦〔2007〕10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禁采砂金各項管理工作。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禁采砂金工作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對禁采砂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責,具體開展禁采砂金工作。對禁采砂金監管不力,屢禁不止,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混亂,造成重大環境破壞的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進行約談和問責,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二、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各地區要對轄區偷采砂金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分類處理。偷采砂金活動猖獗的地區要設卡堵截,蹲點監管,不讓偷采砂金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對採金人員,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要及時清理,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沒收扣壓偷采砂金的機械設備。對屢教不改、長期偷采的企業或當事人,按照《青海省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不良行為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列入不良記錄。對破壞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各地報請省非法採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鑑定委員會(設在省國土資源廳)對礦產資源破壞情況作出價值鑑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凡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砂石採礦權管理
從近幾年偷采砂金的情況看,有的企業和個人以采砂石名義偷采砂金。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對以采砂石為名偷采砂金的,一經查實,由發證機關及時吊銷採礦許可證,並按照《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處罰。同時,在新設砂石礦採礦權時,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要求,做好採礦權設定方案的編制工作,無礦業權設定方案,不得新設砂石礦採礦權。新出讓砂石礦採礦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出讓,並加大對砂石礦採礦權人對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四、建立共同監管長效機制
砂金禁采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是砂金禁采的責任主體,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共同責任機制。一是明確各級政府在國土資源聯合執法中的領導責任,建立政府領導,國土資源、公安、環保、水務、安監等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制止違法行為、查辦案件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取得工作支持。二是進一步落實各部門在聯合執法中的責任,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在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做好與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的銜接工作,做到提前介入。三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報告制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砂金禁采巡查和清理、查處情況。
五、繼續加大巡查力度
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聯合公安、環保、水務、建設、安監等相關部門,加大聯合執法監察巡查力度。針對重點地區偷采砂金違法行為頻發,偏遠地區偷采砂金違法行為難以及時發現,不法分子投機取巧,打“游擊戰”的實際情況,要組織得力隊伍,採取常規巡查和專項巡查等措施,進一步加大對重點地區和偏遠地區的巡查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制止率,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置,把偷采砂金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深入開展宣傳教育
各地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提高廣大幹部民眾對禁采砂金、保護生態環境、造福子孫後代重要意義的認識。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環境日”、6·25“土地日”等宣傳日,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和禁采砂金,保護生態環境的重大意義。採取有效措施,在主要路口設立警示牌,張貼宣傳標語,大力宣傳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理念,把禁采砂金提高到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營造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統籌發展,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