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8年01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5-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青政辦[1998]59號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省政府獎勵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獎勵基金對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激勵作用,規範使用範圍和審批程式,特制定本辦法。
1、為振興青海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稅利大戶;
2、為提高全省各族人民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的教育、體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3、在促進科技進步,實施“科教興青”戰略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4、在促進農牧業發展,奪取全省農牧業豐收中獲得優勝的單位或個人;
5、在產品、工程項目和服務項目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獲得省級質量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6、在控制地區人口增長,完成計畫生育各項指標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全省計畫生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7、在實施地區財政自給規劃中成績突出,並按期或提前實施財政自給的單位或個人。
1、獎勵集體的,按受獎集體個數計算,單個標準20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2、獎勵個人的,按受獎人數計算,每人8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