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8年01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5-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青政辦[1998]59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70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1日青政辦〔1998〕59號)
省財政廳草擬的《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省政府獎勵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獎勵基金對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激勵作用,規範使用範圍和審批程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凡對我省全局性工作有重要影響和推動作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一定水平的,貢獻突出,成績顯著的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可確定為獎勵對象。
第二條省政府獎勵基金由省財政廳在當年預算中安排,並配備專人管理。
第三條政府獎勵基金的使用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必須是以省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事項,具體包括:
1、為振興青海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稅利大戶;
2、為提高全省各族人民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的教育、體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3、在促進科技進步,實施“科教興青”戰略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4、在促進農牧業發展,奪取全省農牧業豐收中獲得優勝的單位或個人;
5、在產品、工程項目和服務項目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獲得省級質量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6、在控制地區人口增長,完成計畫生育各項指標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全省計畫生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7、在實施地區財政自給規劃中成績突出,並按期或提前實施財政自給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凡在上述範圍內符合獎勵條件需申請省政府獎勵基金的承辦單位,持政府同意獎勵的批件向省財政廳提出請獎申請,詳列請獎事由,獎勵集體個數、個人人數、獎勵標準和所需獎金額,經財政廳經辦部門審核,提出具體意見報政府審批。
第五條政府獎勵基金的審批:一般性獎勵由主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批,重大獎勵由主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後,提交省長辦公會議審批。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批示下達撥款通知書。
第六條獎金開支標準。凡省政府檔案已明文規定了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執行;沒有明文規定的,按以下標準核定:
1、獎勵集體的,按受獎集體個數計算,單個標準20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2、獎勵個人的,按受獎人數計算,每人8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七條由財政廳設立“省政府獎勵基金”專戶,專人負責獎勵金的審核,上報、辦理撥款事項,並在每月終了十五日內將省政府獎勵基金的收、支及結餘情況報送主管副省長。
第八條承辦單位收到撥款通知書後,到財政廳先行預撥獎金額的60%,待獎勵事項完成後十五日內,攜帶獎金的使用決算和受獎單位及個人收款收據到財政廳辦理結算,獎金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補撥獎金的另40%;凡挪作它用或私自提高標準,擴大獎勵範圍,除扣除40%的獎勵金外,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定製度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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