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2013年7月5日經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3-00147
  • 文  號::青政辦[2013]169號
  • 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7/22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州、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各州、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經省政府授權由省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會同省綜治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對各州、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底前,將本地區消防工作專題報告上報省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組結合專題報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省消防工作聯繫會議根據青海省年度消防工作的開展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向各州、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彰,表彰經費從省政府獎勵基金中列支,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州、市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第九條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領導幹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對各州、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州、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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