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4-00163
  • 文  號::青政[2014]58號
  • 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4/10/27
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務院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消防工作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同、行業自律、消防監管、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監督職責,農(牧)村和社區積極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單位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個人切實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年初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安排部署全年消防工作;年內開展對工作部門、下級政府的消防工作督導檢查;年底對各工作部門、下級政府消防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評,通報考核情況,表彰獎勵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三)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消防工作定期通報機制,每季度以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名義對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
(五)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逐步增長。
(六)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根據需要增配複雜火災撲救和特殊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裝備。
(七)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推進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不斷提高滅火救援覆蓋率。
(八)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從社會公開招用從事滅火救援任務和從事協助監督執法、視窗接待、文秘、檔案管理、消防宣傳等輔助性崗位的契約制消防員,將契約制消防員的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九)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開展消防宣傳進家庭、社區、學校、農(牧)村、企業活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按法定時限內決定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事宜,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十一)對公安機關報告的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項,以及公安機關報請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的重大執法事項,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和滅火演練;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導、支持和幫助村(牧、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二)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者依託當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聯防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三)建制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並修訂消防規劃,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評審並批覆後,將其納入本級城鄉總體規劃組織實施。
第八條 村(牧、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組織村(牧、居)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各類基層保全、聯防組織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區應當履行村(牧、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納入本部門、本行業總體工作計畫,明確消防工作職責,定期組織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工作規定,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進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四)認真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加強對本單位、行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本部門、本行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認真做好責任追究工作。
(七)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必須依法嚴格審批,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場所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決定,或者作出撤銷—6—原同意其使用、開業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該決定抄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督促落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規劃並監督實施,城市消防站和消防通道規劃用地嚴禁擅自改變用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和改造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施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禁止投入使用。
財政部門要貫徹落實地方消防經費投入政策,按規定及時撥付消防經費。
供水、供電、通信等有關單位負責消防供水、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保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備、有效。
水利、農業、交通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及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斷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監察部門對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種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監督職責,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執法質量考評和派出所等級評定的重要內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會同工業和信息、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質監和鐵路等部門,制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燃氣管理部門加強城鎮民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城管部門應依法處理亂搭亂建占用消防車道的違法行為;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函告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應當嚴格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行政審批,確保符合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二條 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科普、普法、職業教育培訓內容。黨校、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內容。民政、衛生、旅遊、文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學計畫,在課堂教學、學生校外社會實踐、團隊日等活動中增加消防安全教育內容,確定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指導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交通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站等公眾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專欄,無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實行消防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並建檔備查。
(二)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建立執法檔案,落實執法責任制。根據本地區火災發生的規律、特點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畫,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確定本地區火災高危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對火災高危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綜合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提出相應對策,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組織開展本地區內的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建設。
(五)依法對消防服務機構、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六)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七)調查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轄區內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牧)民委員會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每年度對轄區轄管單位、場所進行一次摸底排查並匯總基本情況,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三)按照法定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四)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級明確責任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演練,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視頻、警示牌或者採用廣播等形式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事項。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七)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九)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報警,並組織力量撲救。
(十)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中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單位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消防檔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三)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四)針對本單位用火、用電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和其他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五)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在崗職工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六)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在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確定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
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當主動向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確定後,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休閒娛樂、住宿服務等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以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單位發文明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響消防工作,由上級或者所屬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的,對政府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責任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火災隱患,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發現之前主動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檔案、建設工程、場所,準予消防審核合格、驗收合格、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不及時出警的。
(七)不及時查處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對公安派出所的責任追究參照前款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青海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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