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風險控制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高校、企業、金融機構:

《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風險控制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5年4月29日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工作推進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2日

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
  基金風險控制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以下簡稱“技術創新驅動基金”)內部控制機制,提高風險防控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工作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組建技術創新驅動基金風險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風險控制委員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對領導小組負責,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蘭州市政府、白銀市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等政府部門代表及相關投資領域專家組成,由領導小組聘任和頒發聘書,並向社會公開。
風險控制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政府辦公廳領導擔任,負責召集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組織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聽取受託管理機構的工作報告,討論並發表意見,組織表決投票,形成審核審議意見等工作。
風險控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受理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的會議材料、記錄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討論情況、起草有關事項的審核意見和會議紀要、保管會議資料等工作。
風險控制委員會設立由技術、經濟、財務、金融、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諮詢委員會,為領導小組和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三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定技術創新驅動基金科技貸款增信基金、科技投資基金、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的管理辦法;
(二)審定科技貸款增信基金風險補償準備金使用方案;
(三)審定科技投資子基金設立方案;
(四)審定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子基金設立方案;
(五)審定科技投資基金、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績效獎勵方案;
(六)審定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孵化器投資建設、獎勵、運營經費補貼、入駐企業補助等方案;
(七)審議技術創新驅動基金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管理方案;
(八)監督、審計、評估技術創新驅動基金的使用情況;
(九)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精通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的聲譽;
(三)無行政、司法機關處罰的記錄;
(四)能夠保證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的時間;
(五)領導小組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權責:
(一)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獨立發表審核審議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審閱受託管理機構報送的審核審議材料,依據相關管理辦法,提出審核審議意見;
(三)提出促進技術創新驅動基金髮展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技術創新驅動基金調研、考察、諮詢等活動。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六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通過召開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對有關事項提出審核審議意見,並予以批覆。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由全體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組成,由風險控制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風險控制委員會主任可根據需要委託風險控制委員會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出席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的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人數應達到全體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形成有效決議。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和受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列席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對相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八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工作會議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占比達到全體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視為通過。
第九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可親自出席會議,也可書面委託其他人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委員委託其他人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不遲於會議表決前提交會議主持人。
第十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審核設立科技投資子基金和創新創業投資子基金時,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形成風險控制委員會審核意見。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棄權票。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在投票時應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會議審議風險補償準備金使用方案,孵化器投資、補助、獎勵方案,子基金績效獎勵方案及其他事項時,採取集體討論方式,經風險控制委員會主任綜合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意見後,形成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意見,並予以批覆。
第十二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應依據自身專業知識,明確、獨立地發表意見,並應儘可能形成統一意見。如難以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如實提交各項不同意見並作說明。
第十三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對提案進行審議並充分表達個人意見;委員對其個人的投票表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提案及表決結果,應作書面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年度總結中應報告風險控制委員會過去一年的工作,包括會議召開情況和決議情況等。
第十六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並在會議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紀要送達每位委員。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會議決議由辦公室負責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受他人委託出席會議的應特別註明;
(三)會議議程;
(四)委員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或議案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六)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十八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會議所議事項,在尚未公開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驅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定期向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科技貸款發放情況、科技投資子基金運作情況、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運作情況、科技孵化器專項基金使用情況、各子基金收入上繳情況,子基金法律檔案變更、資本增減、違法違規事件、管理機構變動、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等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根據技術創新驅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的工作報告,對基金運作情況定期展開績效評價,對受託管理機構改進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在運營技術創新驅動基金過程中,技術創新驅動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設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風險控制委員會可將不超過20%的收益獎勵受託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完成當年科技貸款放貸任務的,風險控制委員會按照實際放貸額度的3‰對受託管理機構、合作銀行、擔保機構進行獎勵,年度考核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恪盡職守,依法履責。對於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取消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