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和推廣套用,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和使用,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和自然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系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的所有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建築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縣級以上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五條 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政策法規;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計畫;
(三)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科研、生產、銷售、設計、施工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工作;
(四)組織收繳、管理和監督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
(五)參與審核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建設項目;
(六)處理違反牆體材料革新政策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應加強對發展和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和推廣套用工作。
第七條 各級計畫、經貿、建材、建設等部門應將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列入年度計畫,鼓勵、引導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單位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鄉鎮牆材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計畫、經貿、科技、建材、環保、土地、金融等部門和單位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基建、技改項目,應從立項、貸款、保證用地等方面予以優先和支持。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生產線。原有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企業,要逐步予以關閉或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九條 利用工業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工業廢渣排放單位和有關單位不得收取費用,有條件的應給予使用單位適當補貼。
第十條 凡框架結構建築的填充牆、磚混結構的非承重牆以及各類圍牆,嚴格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一條 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協調有關方面加強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管理。為培育和推薦名優產品和企業,由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定點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粘土實心磚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專項用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至10元徵收,其具體標準由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會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區分大、中、小城市規定。
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工程,專項用費採取先繳後退的辦法,待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時,經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驗收符合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率要求的,按規定返還。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將繳納專項用費手續列入辦理建築規劃許可證和建築施工許可證的審查項目。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的,不予辦理上述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專項用費徵收標準或決定免收。
第十四條 對於特殊建設工程必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制定減免專項用費的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專項用費使用範圍是: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研製與開發、推廣及套用;
(二)新型牆體材料生產設施的技術改造;
(三)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的宣傳、調研和信息交流;
(四)獎勵牆體材料革新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五)向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單位返還的專項用費;
(六)牆體材料革新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徵收專項用費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據。各徵收單位憑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出具的專用證明到省財政廳領取專用收據。
專項用費必須嚴格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十七條 專項用費由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徵收,或委託代收;代收單位可按代收專項用費總額的2%提取手續費。
各市(地、州)、直管市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按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表式,每月填寫專項用費收繳統計報表,分別報送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和省建材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必須按月按比例足額上繳專項用費。上繳基數為當月徵收專項用費總額扣除徵收手續費和因使用新型牆體材料而返還專項用費後的餘額。各縣(市)上繳所在市(地、州)為基數的20%,自留80%;各市(地、州)與省直管市上繳省為基數的15%,自留85%。
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應上繳數書面通知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於每月15日前劃繳上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財政、審計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專項用費的徵收、留存、劃繳以及管理、使用情況,切實加強對專項用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的生產企業,由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有違法行為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尚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框架結構填充牆、磚混結構的非承重牆以及各類圍牆中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責令改正;未改正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加收20元專項用費,並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擅自開工建設建築工程的,由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補繳專項用費,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擅自減免或不按規定上解專項用費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挪用、占用、截留專項用費的,由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責令限期歸還,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