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市民政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市政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的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房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六)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七)加強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機制。
(八)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和管理工作,嚴厲打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九)加強城市燃氣(天然氣)的行業管理。
(十)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十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企業資質(資格)審核和審批的相關工作;指導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擬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舊城區改造;綜合協調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三)指導並規範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並參與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預售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稽查責任,對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五)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市政工程設計等以設計為主體的單位資質審核及其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
(六)貫徹落實國家、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管理;規範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負責和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施工安全;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貫徹落實國家、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建築科技、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
(九)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工作。貫徹落實省、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規劃;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燃氣、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城管執法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監督管理和資源保護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市政公用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十一)負責擬訂市政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項目計畫;負責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城市亮化工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本部門並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宣傳、信訪等工作。協調委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及規章;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行政執法,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考核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負責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法規的宣傳、諮詢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本系統普法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稽查工作,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處理。
(三)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科。
負責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實;組織、指導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並參與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預售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格)審核和審批的相關工作;指導並規範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指導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舊城區改造。
(四)規劃勘察設計科。
對全市城市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綜合協調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城市規劃設計、城市景觀設計、建築設計、市政工程設計和大型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評審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負責監督勘察設計質量及施工圖紙審查工作,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城區勘察設計契約備案管理;綜合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市政工程設計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單位資質初審與報批工作及其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申報、管理工作。
(五)建築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建築業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建築業行業管理;協助建築業體制改革工作;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工程檢測、安全、監理等活動;監督管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 、工程監理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及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認證的初審、核准和上報工作;負責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師初始註冊初審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市場以及外來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負責全市建築企業技術革新、建築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城區工程項目報建和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建設行業社團工作。
(六)村鎮建設科。
貫徹落實省、市有關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七)建築節能與科技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的行業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與開發、引進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銷售建築節能材料產品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編制並發布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推廣、限制和淘汰目錄,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負責建材質量糾紛鑑定的組織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製品、預拌混凝土市場管理及建築製品企業的資質審核和報批;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和科技項目,推動城鎮減排。
(八)城市建設管理科。
擬訂城建監察、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管理執法等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貫徹落實省、市市政公用事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執法工作;負責國家、省、市城鄉建設的創建工作;組織制定十堰城區景觀亮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景觀亮化方案審查,指導、督辦、協調、檢查城區亮化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環衛、供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及其配套管網、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核及申報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負責燃氣設施改造、城市新建燃氣企業、燃氣工程施工許可審批;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監督管理和資源保護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市政公用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九)市政工程建設科。
負責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擬訂市政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項目計畫;收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技術情報資料,推廣使用市政行業的新技術、新材料;組織協調市政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城區市政道路、橋樑、環衛、園林、排水、路燈等市政工程新建、擴建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
(十)城市經營管理科。
負責制定城市經營中長期規劃;擬訂城市經營實施方案,整合、利用城市資源,進行城市建設;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及出讓等管理工作,對批准城市公益廣告發布進行統一規劃、設定;對城區會展活動及冠名權進行管理;對城市公共設施進行管理。
(十一)計畫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城區建設維護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和本系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綜合管理年度投資計畫和城市、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畫;參與重大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承擔系統內的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委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委屬單位法人代表的離任審計和企業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管理。
(十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查、推薦、報批工作;負責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職業技能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幹部職工培訓工作;負責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任職資格認定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本單位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建設;負責統一受理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涉及建築業企業(包括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公用施工、混凝土預製構件)、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招投標代理機構、燃氣等住建委的行政審批業務;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考核“住建委視窗”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協調、管理、監督相關科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
(十四)信息技術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本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電子政務套用系統、辦公自動化設備和區域網路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協調市政府公眾互動平台和12319城市建設服務熱線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問題投訴的回覆;負責本系統政務宣傳和政務信息的採集、編寫、審核、上傳及發布。
黨委辦公室 承擔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黨委辦公室主任、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其他事項
(一)將十堰市土地開發總公司由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將十政發[2008]5號檔案中由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對市規劃設計院實行統一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結合的監管模式,調整為授權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管其資產,其他日常工作和職能歸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
(三)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