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建立配套的地下管線數據共享及動態更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建立配套的地下管線數據共享及動態更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城市地下管線包括本市城區範圍內的給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燃氣、電力、通信(含有線電視、信息網路)、工業、輸油、綜合管溝(廊)等主幹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區範圍內進行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護、檔案信息以及地下管線動態更新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防科研管線、軍事禁區及軍事管理區內的地下管線不適用本辦法。
工廠、企業內的地下管線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十堰市地下管線管理及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和市住建委主任任副組長,市住建、國土、經信、水利、規劃、綜合執法、城建檔案等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地下管線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和具體事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探測、檔案信息管理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制定年度建設計畫;負責監督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項目、維修工程計畫和搶修預案,並協調實施。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市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弱電單位(包括廣電、移動、電信、聯通、鐵通、網路通信等)的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系統動態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
市發改、財政、國土、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公安、水務、人防、電信、電力、燃氣、供熱、照明、通信、廣電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協助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完成地下管線數據的更新、管理和入庫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確保管線普查後的動態情況跟蹤測繪,管線綜合信息系統更新等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章 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管理遵循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綜合利用、統籌發展的原則。各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改、水利、交通、公安、水務、人防、電信、電力、燃氣、供熱、照明、通信、廣電等有關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各類地下管線及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辦臨時用地,並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次年的年度建設計畫,按程式審批後實施。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應當於每年的3月底前下達。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原則上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條 各類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管線敷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公路的規劃紅線平行,走向順直。並與地下隱蔽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合併建設。新建道路配套管線入地,架空線路逐步進入地下。
(三)新建管線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小管線讓大管線;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可彎曲的管線讓不宜彎曲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讓剛性結構管線。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之間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公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一條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用。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批准前,要綜合考慮相關部門意見。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制定交通疏導方案,並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影響到水利工程安全的,應徵得水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時,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做好記錄,同時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補繳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地下管線工程,住建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不得辦理道路挖掘許可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後,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組織定位放線,放線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申請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城市地下管線的平面位置、埋深、規格等設計時,建設單位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管線探測併入庫,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結果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建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施工單位應當主動配合。施工手續不完備或未按報批手續施工的,應當責令停工,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敷設完畢,在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驗線合格方可繼續施工,驗線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驗線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覆土前竣工測量,測量成果報送至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地下管線放線及竣工測量費用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項目總投資預算。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住建、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式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證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書面處理意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檔案。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竣工測量成果入庫證明和工程檔案認可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報廢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管線設施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章 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系統的建設與使用
第十九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十堰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負責信息系統建設及信息系統資料庫的更新、管理和入庫等工作,並利用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服務。
地下管線資料庫和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現有相關標準、規範。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資料庫的建設是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數據應當包括:
(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線權屬單位現有的管理資料與數據;
(二)通過地下管線普查獲得的管線數據;
(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線權屬單位正在規劃、設計或建設中的管線數據;
(四)通過其它方式獲得的管線數據。
第二十一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依下列原則建設其信息化系統:
(一)已有信息化系統的,應當通過標準接口實現與信息系統連線;
(二)需要改造其信息化系統的,應當在信息系統基礎上改建或擴建;
(三)無信息化系統的,應當在信息系統基礎上建設。
第二十二條 管線權屬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政策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管線數據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信息系統及其管線數據的保密義務。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署保密責任書,對使用單位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進行專門約定。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實行許可權管理有限共享。地下管線管理及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及管線權屬單位意見,確定管線的共享範圍、共享規則及使用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市住建、經信、規劃等主管部門和參與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線權屬單位按照共享範圍、共享規則及使用許可權,無償使用信息系統。其它單位和個人需利用信息系統的應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提出利用申請,實行有償使用。有費用減免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除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委託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信息系統或通過信息系統獲得的數據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四章 信息系統的數據更新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信息系統的地下管線資料庫以動態更新為主、片區普查為輔的方式進行更新維護。
第二十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提交管線規劃設計併入庫。
新敷設管線應當在覆土前完成竣工測量並同步更新入庫。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對未完成地下管線普查區域,按照年度計畫,組織管線普查和更新入庫。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核對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入庫的本單位管線數據,對管線數據與實際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更改。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信息共享、更新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通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到現場核驗基礎軸線放線或核驗不合格擅自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在施工前未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區域及周邊區域地下管線數據,施工中造成合法建設管線破壞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使用信息系統時,違反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