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襄樊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地點:襄樊市
  • 成立時間:2009年
  • 成立單位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管理制度,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委員會(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原市城管局城市道路挖掘的審批管理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民政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將原市建設委員會的村鎮規劃職責劃給市城鄉規劃局。
(五)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城市管網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管網建設管理綜合協調。
(七)加強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嚴厲打擊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八)加強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行業、市政公用業以及城市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小城鎮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統一協調全市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房產管理等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擬訂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
(二)擬訂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資金使用計畫;組織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橋樑、隧涵、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初步設計的審核、審批或報批並指導協調實施。
(三)承擔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城市主次幹道、主要路段和路區環境整治的修復建設和重點工程建設及管理,負責重點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組織城市排澇、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市區新建綠地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
(四)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和稽查的責任。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對城市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建設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產業政策和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及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規章;監督管理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參與出市、出省和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建設行業標準定額和城鎮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監督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定期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承擔城市管網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管網建設管理綜合協調的責任。負責市政道路範圍內各類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管網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指導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網建設專項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審批及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燃氣熱力行業監督管理;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及備案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國家、省有關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
(十)承擔建築領域節能、減排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監督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責任。擬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辦法、制度和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的征繳。
(十二)承擔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依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草擬重要文稿;負責文書處理、文印、印鑑管理、機要、保密和檔案檔案工作;負責信息、年鑑編輯、大事記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財務工作;協調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
(二)市城市管網建設管理辦公室。
擬訂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發展規劃;負責管線設施項目建設的計畫統籌和同步施工管理;組織建設城市管網信息系統並提供利用;指導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審批及修復工作;負責管網建設專項施工許可管理。
(三)歷史文化名城建設管理辦公室。
依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組織擬訂襄樊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相關辦法,完善名城區域內的保護措施;開展歷史文化名城資源調研,收集、建立名城保護管理檔案資料;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項目建設;參與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規劃的修編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建築方案的評審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名街、名巷、名鎮、名村、名寨、傳統民居的認證、審核和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名城報》的編輯發行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建設系統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負責建設系統行政處罰的審核和報批;規範監督協調建設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指導建委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
(五)市政建設管理科。
綜合協調市政工程(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市區城市建設項目和維護年度計畫及資金使用計畫的編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和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橋涵、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初步設計的審核、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市政工程的移交和備案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涵、路燈等維修(護)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新建綠地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市區防汛排澇;負責市政行業施工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審批(報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勘察設計與科技科。
依據行業產業政策,擬訂全市勘察設計諮詢、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岩土工程、諮詢單位和以勘察設計為主體的各類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審核、報批;負責勘察設計市場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建築項目和科技項目;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砂漿及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七)建築業管理科。
組織擬訂全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對全市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行業規章;負責建築業企業和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或報批;指導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造價和工程契約管理,負責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公用事業管理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城市公用事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城市公用事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供水、污水治理、污泥處置、中水回用和燃氣熱力行業監督管理;負責供水、污水治理、燃氣熱力企業資質認證的審核、審批或報批;負責辦理《排水許可證》;承擔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監管責任,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二次供水及區域供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鎮減排工作。
(九)村鎮建設科。
貫徹落實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房建設及危房改造;負責村鎮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村鎮建設人才培訓和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
(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城市建設綜合防災和應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領域質量安全生產協調工作;監督執行建設安全生產、工程質量行業規章;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檢測和論證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資格認證和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檢測機構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或報批;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十一)人事科。
負責建設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市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擬訂創建規劃、開展創建活動;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的審核、推薦、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職業技能崗位培訓和鑑定工作;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5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

其他事項

(一)城區涉水事務的分工。市水利局負責城區河流河道堤防、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城區建成區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
(二)原市建設委員會、原市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管理制度

襄樊市建設委員會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增強財務監督職能,規範審核、審批程式,提高資金使用的計畫性,保證經費開支的合理、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規範和監督領導幹部用錢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建委機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1、收支合法原則;
2、民主公開原則;
3、管用分離原則;
4、專款專用原則;
5、量入為出原則;
6、勤儉節約原則。
二、職責許可權
按照襄樊市《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委主要領導對本單位財務管理負總責,分管領導和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財務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巨觀決策權。委主要領導根據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有權召集班子成員按照規定程式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畫,研究決定重大財務收支事項。
2、管理使用權。委主要領導有權或授權班子其他成員依法管理本單位財務事項,並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事項實施監督。
3、審核簽批權。被授權的班子成員主管本單位的財務事項,有權依照管理制度對財務收支事項逐項逐筆進行審核簽批,並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定期向主要領導報告收支情況。
4、監督建議權。班子其他成員有權對財務管理進行監督,對有關財務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收入管理
1、機關行政經費收入、專項收入、預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集中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核算,其他科室、部門不得另立帳戶或私設小金庫。
2、依照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及各項罰沒收入,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單位綜合財務預算。
3、後勤服務中心負責機關門面房出租管理和租賃費收繳工作(門面房出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另行規定)。
4、機關辦公樓和家屬院用水用電由機關服務中心統收、統支、統管。
5、大宗固定資產轉讓和變賣,要經領導班子集體決定,並通過有關部門評估,實行公開拍賣;其它固定資產轉讓和變賣,應以質論價公開處理,各種變價處理的收入均要據實入帳。
6、及時足額收取建委領導班子核定的其他應收費用。
四、支出管理
1、機關經費支出。由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市財政核定的年度經費預算和機關其它收入的預算情況,編制機關年度經費預算及分月支出計畫,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批准。並按照下列順序開支:一是機關人員工資發放;二是機關辦公正常支出;三是專項支出;四是其它支出。預算計畫經批准後必須嚴格按計畫執行。
2、財務預算以外的各項支出。2000元以內開支,分管領導審批執行;2000元以上開支,由分管領導提出意見,經委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執行;5000元以上開支,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特殊情況委主要領導可以直接交辦,超過規定許可權的,開支後應向主任辦公會報告。
3、辦公用品開支。辦公用品、用具的購置,由辦公室統一編制計畫,按程式審批後購買,並由專人負責驗收、保管、領用登記。
4、報刊雜誌開支。機關報刊雜誌的征訂,由辦公室編制計畫,按程式審批後統一征訂。
5、差旅費開支。嚴格控制外出培訓、考察、學習。因公出差須按程式批准後方可借支,並按財政部門差旅費開支規定及標準報銷。出差人應在返回單位5日內,與財務部門結清借款。在襄樊市轄區內(包括縣、市、區)因公開會、學習調研,無特殊情況,不得報銷途中、住勤補助和計程車費。
6、招待費開支。按機關招待費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另行規定)執行。
7、機關福利開支。委機關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福利按月補貼。其中住房補貼40元、煤氣補貼30元、交通補貼20元、水電補貼40元、在職人員誤餐補貼90元、離退人員誤餐補貼40元,暖氣費補貼另行核定。
8、機關公務車輛費用開支。車輛維修、保養(含大車、小車、機車)加油,實行定點管理。車輛維修、保養,必須先申請並經車輛管理責任人檢查核實,報主管財務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
9、獨生子女學雜費、醫療費開支。獨生子女(含高中)學雜費,按50%報銷;入托費全年控制在200元以內,並憑據報銷。跨年度的不予報銷。未滿十六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醫療費,門診費按45%報銷,全年不得超過500元,超過部分按20%報銷;住院費按40%報銷,特檢費按20%報銷;跨年度不予報銷。
獨生子女就醫,必須在指定的市中心醫院、市中醫院、市一醫院和477醫院就醫;未經允許在其他醫院就醫的門診、住院費不予報銷。
五、資產管理
1、庫存現金實行限額控制,每日庫存現金不得超過2000元。
2、固定資產的購置由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列出計畫,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並報主管領導簽批後辦理。財務部門做好登記造冊工作。
3、機關辦公設施實行一室一卡管理,科長(主任)是科室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科室的辦公設施管理負總責。
4、科室辦公設施因工作需要做內部調整時,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財務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
5、機關幹部要愛護公共財產。故意損壞公共設施的,按價賠償。
六、財務審批
1、實行財務審批“一支筆”。委主要領導負責財務收支計畫、報告的審批,被授權的分管財務領導負責財務收支審核、簽批。
2、各種報銷單據必須使用稅務統一發票或財政統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3、除差旅費、醫療費、過橋過路費等必須由工作人員個人結算外,其他支出結算一律由機關財務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報銷單據,由個人在票據上註明開支原因、經辦人姓名,交由財務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審批。
4、招待費報銷除提供符合規定的結算發票外,還必須附有“招待費審批單”和有經辦人簽字的原始選單,否則不予審批和報銷。
七、財務監督
1、建委機關一切經濟契約的簽訂必須有財務部門參加,所簽契約送財務部門備案留存(正本),接受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否則,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2、建委機關內設社團組織的資金管理實行獨立核算,業務上由機關財務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單獨核算費用開支,按各協會(學會)管理章程進行審批、審核。
3、財務公開。機關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定期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4、機關財務收支情況每半年向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報告一次。
5、機關財務按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
八、責任追究
領導幹部及財務人員在財務管理中由於不負責任、決策失誤,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按《會計法》和相關黨紀、政紀追究責任。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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